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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中院明知房屋抵押租赁情况能否主张执行法院应当涤除租赁

明知房屋存在租赁的竞买人,不得以执行法院应当涤除租赁权主张腾退房屋

涉租赁权执行

明知房屋存在租赁的竞买人,不得以执行法院应当涤除租赁权主张腾退房屋

阅读前瞻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权应当依法涤除。然而是否一定需要涤除?竞买人明知带租拍卖,能否主张执行法院应当涤除租赁权?本期,我们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一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该问题。此外,为深入探讨租赁权的涤除问题,我们整理了案例形成了系列文章,将陆续进行发布。

裁判要旨

明知房屋存在租赁的竞买人,即使房屋先抵押后租赁,也不得以执行法院应当涤除租赁权主张腾退房屋。

案件简介

  1. 2021年3月10日,宜都法院恢复执行已设立抵押权的华某公司的房屋。
  2. 2021年11月6日,方某元、吴某芹以2560000元竞得该房屋。
  3. 后方某元、吴某芹以案涉房屋存在租赁未为由,向宜都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腾退相关房屋。
  4. 宜都法院认为抵押权人未申请涤除租赁权,带租拍卖不违法,并且拍卖公告中已经注明存在租赁情况,裁定驳回方某元、吴某芹的异议。
  5. 方某元、吴某芹提出执行复议。宜昌中院裁定驳回其复议。

争议焦点

抵押权设立后形成的租赁权是否必须涤除?

裁判要点

方某元、吴某芹作为竞买人,在查看公告,了解法院拍卖的房屋现状(包括房屋存在租赁以及法院不负责腾退)后依然决定参加竞买并拍得,这表明其完全接受该拍卖房屋的全部瑕疵 ,上述瑕疵也构成成交价格的影响因素。现方某元、吴某芹以案涉房屋存在“先抵后租”、“先封后租”问题而要求执行法院将租赁清除腾退,违背执行法院现状拍卖该房屋的拍卖规则,执行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宜都市法院在拍卖成功后,依法将没有设立租赁关系的房屋移交给了方某元、吴某芹,并告知存有租赁关系的房屋承租人阿某、邹某菊、向某之不动产租赁后续事宜与方某元、吴某芹联系,完成了移交工作事项。综上所述,宜都市法院在执行中尽到了应尽的提示义务,履行了房屋移交工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来源

方某元、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案号:宜昌中院(2022)鄂05执复18号]

实战指南

租赁实质抵押租赁合同法定解除性质形成 最高法院民法理解适用指出租赁不能当然除去否则不易确定也不能体现抵押人的选择抵押抵押设定标的物出租本身并不存在合同无效或者撤销情形因而不宜通过撤销或者合同无效制度行使我们认为应当认为抵押或者享有法定解除实现抵押或者抵押享有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权利权利性质属于形成只需意思表示通知承租或者抵押实现程序通知法院即可

对于来说应当切实关注拍卖公告 公告已经披露存在租赁情况即使存在情况表明抵押行使涤除自然不能主张应当涤除告诉我们如果拍卖公告已经注明问题往往不能公告已经披露问题提出异议笔者撰写执行系列文章中也多次体现问题所以作为应当切实关注拍卖公告避免影响自身利益

延伸阅读

先抵后租情况下,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没有披露租赁权的,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1公司银行分行其他案由执行审查执行裁定[山东高院2020508]

山东高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租赁情况应否在拍卖公告中披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依法除去后进行拍卖。本案中,复议申请人开某公司主张的涉案房产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晚于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时间,如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涉案房产的租赁信息,必然影响竞买人参与竞拍,对拍卖成交价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债权的数额。因此,东营中院在拍卖公告中没有披露复议申请人主张的对涉案房产的租赁权,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声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思路,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可能影响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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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长期在北京执业,法律服务覆盖全国,重点深耕京津冀及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刘梦阳律师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商事合同纠纷及大额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团队常年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审理或受理的重大案件,具备丰富的跨区域办案经验。刘梦阳律师累计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十亿元,能够为企业客户、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主体及高净值客户提供诉前保全、诉讼仲裁、执行回款及争议解决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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