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仍是普通债权人,不能因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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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简称“三撤”,是一项为权益受损的案外人量身打造的“特殊反击程序”。它独立于再审与执行异议,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无过错第三人的最后一道救济防线。本系列文章将带您穿透这一制度的理论迷雾,直击实务核心:何时用、怎么用、如何赢?我们将通过精选典型案例,解析法官裁判思维,梳理程序启动的关键要件与常见误区,在复杂诉讼格局中,构筑一道坚实的权利屏障。
裁判要旨
对原诉标的物申请保全的普通债权人不能因其已申请保全而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
案件简介
- 2017年4月20日,绵阳中院作出(2016)川07民初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判令某环保公司支付工程款,并确认某建设公司有权对案涉工程(包括机器设备)的折价或拍卖款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判决已生效。
- 某再生资源公司对某环保公司享有经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普通债权,并已申请查封了案涉机器设备。
- 某再生资源公司以优先受偿权认定错误为由,向绵阳中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原判中的优先受偿权判项。
- 2022年4月13日,绵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某再生资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 2022年11月17日,四川高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绵阳中院的一审判决,并驳回某再生资源公司的起诉。
争议焦点
某再生资源公司作为某环保公司的普通债权人,是否属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
裁判要点
其一,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另案判决,某再生资源公司的债权为基于工资损失、堆肥补偿等产生的普通债权,对案涉工程显然不享有以独立实体权利人资格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某再生资源公司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理解为与原诉争议的法律关系存在直接牵连关系。本案中,如果没有其他权利顺位更为优先的债权,则某再生资源公司更容易得到清偿,故其债权能否实现与(2016)川07民初6号民事判决存在一定事实上的关系;但是,(2016)川07民初6号民事判决解决的是某建设公司与某环保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处理结果不会对某再生资源公司与某环保公司实体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影响,即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其二,某再生资源公司不属于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债权人。
一般而言,债权人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因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错误而受到损害,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的,应允许债权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补救。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之规定,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债权人主要包括三类: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相关撤销权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本案中,需要重点探究第一种情形,即:对原诉标的物申请保全,能否使普通债权成为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财产保全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实现的程序性保障制度,就其性质和目的而言,不是要确认或变更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积极的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而是要消极禁止债务人擅自处分财产,解除债权人的顾虑,确保判决能够执行。具体到本案而言,根据另案判决,某再生资源公司对某环保公司的债权为普通债权,虽然某再生资源公司在另案中对某环保公司名下机器设备申请保全,但保全对标的物产生的限制效力系基于司法强制措施产生,不直接产生私法上的权利变动效力,不能改变某再生资源公司作为普通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故,某环保公司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
案例来源
《四川某尔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某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某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四川高院(2022)川民终1160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18-2-470-002)
实战指南
一、判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核心在于审查原告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不具备提起该诉讼的主体资格,因其对原诉标的通常不享有独立实体权利,且原案裁判结果一般仅影响其债权的实现可能性,而非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变动。债权人须警惕,不能仅基于自身债权存在或对原诉标的物采取了保全措施,便当然认为属于适格原告。若错误启动程序,将面临被裁定驳回起诉的风险,徒增诉讼成本。在评估自身地位时,应着重分析原裁判是否直接处分了自身权益或导致自身法定权利行使障碍,必要时需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进行精准研判。
二、法律为特定情形下的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预留了有限空间,主要集中于债权性质特殊、撤销权行使受阻或裁判文书确认虚假债权等法定例外情形。
例如,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其权益可能因原裁判错误处置标的物而受直接损害。普通债权人需注意,单纯的财产保全措施仅产生程序上的限制效力,并不等同于法律赋予了其对标的物的优先受偿地位或实体权利,因而不能借此升格为适格原告。在考虑是否起诉前,必须审慎对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文件列明的例外情形,充分收集证据以证明自身债权符合特殊保护范畴或原裁判存在内容错误直接损害了自身合法债权。
三、实务中欲成功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须完成双重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其具备前述适格主体身份;二是证明生效裁判文书内容存在错误且该错误损害了其民事权益。
裁判内容错误须涉及实体处理结果,并导致原告合法权益遭受直接而非间接、经济上的影响。债权人应避免将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普遍下降简单等同于自身权益受法律意义上的损害。在诉讼策略上,起诉状应清晰论证原裁判如何具体、直接地侵害了自身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而非仅仅影响债权实现顺位或增加了执行难度。鉴于该诉讼门槛高、专业性强,强烈建议在诉前进行全面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以规避因主体不适格或举证不足而导致的败诉后果。
延伸阅读
抵押权预告登记及保全行为均不能改变普通债权人的身份,不能因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1:王某、某银行兰州分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964号]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王某起诉时所述的事实和理由,其与张某之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仅为张某的普通债权人。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王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张某名下七套房产进行了查封,但王某对张某享有的是普通债权,保全行为对标的物产生的限制效力系基于司法强制措施产生的,并不直接产生私法上的权利变动效果是正确的。王某对原案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并不享有独立请求权,其并非原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次,如前所述,原案系某银行兰州分行与某科公司、张某之间的金融借款纠纷,无论该原案处理结果如何,均不会对王某与张某之间因借款而产生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的认定产生影响。一审法院关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是指实体权利义务上的利害关系,并非程序上的利害关系的认定是正确的。基于该认定,一审法院进一步认为某银行兰州分行与张某、某科公司的金融借款纠纷处理结果对王某与张某之间债的成立、债的数额、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均不构成影响,仅有可能影响到的是张某的偿债能力,但该种影响仅是事实上、经济上的影响,并未导致王某自身债权的消灭,最终认定王某对某银行兰州分行与张某、某科公司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处理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亦是正确的。王某亦非原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未能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普通债权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2:张某、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山东高院(2020)鲁民终739号]
山东高院认为,第一,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1民初160号案件是日照银行基于其与某轩公司、某美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和担保关系提起的诉讼,张某、朱某并非该案所涉金融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或担保人,对该案所涉标的不享有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不属于该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二,张某、朱某提交的信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务表显示,张某、朱某“所申报债权初步认定为普通债权,列入普通债权栏”,该债权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1民初160号案件争议无法律上的牵连性,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同时该债权也不属于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类型,故张某、朱某亦不具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不能以该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本案中张某、朱某虽主张日照银行、某轩公司、某美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无效,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1民初160号民事调解书存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朱某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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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思路,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可能影响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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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长期在北京执业,法律服务覆盖全国,重点深耕京津冀及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刘梦阳律师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商事合同纠纷及大额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团队常年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审理或受理的重大案件,具备丰富的跨区域办案经验。刘梦阳律师累计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十亿元,能够为企业客户、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主体及高净值客户提供诉前保全、诉讼仲裁、执行回款及争议解决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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