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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保全能否案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简称“三撤”,是一项为权益受损的案外人量身打造的“特殊反击程序”。它独立于再审与执行异议,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无过错第三人的最后一道救济防线。本系列文章将带您穿透这一制度的理论迷雾,直击实务核心:何时用、怎么用、如何赢?

第三人撤销之诉

影响执行顺位不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阅读前瞻

第三人撤销之诉,简称“三撤”,是一项为权益受损的案外人量身打造的“特殊反击程序”。它独立于再审与执行异议,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无过错第三人的最后一道救济防线。本系列文章将带您穿透这一制度的理论迷雾,直击实务核心:何时用、怎么用、如何赢?

裁判要旨

当事人基于保全、执行措施享有的执行顺位利益,不属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的特别民事权益,其执行顺位利益能否实现与生效裁判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事人以另案裁判影响其执行顺位受偿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简介

  1. 2014年1月21日,某投资公司与某信托公司订立《抵押合同》,约定以案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2. 2017年,某信托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的诉讼经法院判决,确认某信托公司有权就案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 某建设公司在另案中成为该案涉土地使用权的第一顺位查封人,以上述判决影响其作为首封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损害其权益为由,向天津高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改变优先受偿的范围。
  4. 2020年12月1日,天津高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某建设公司不具有提起该诉讼的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某建设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5. 2021年6月9日,最高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争议焦点

在先顺位的查封人是否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要点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包括主体条件、程序条件、实体条件和管辖法院,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必须为原案诉讼第三人,且该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以及该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应在六个月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某信托公司与某投资公司之间存在基于《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形成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和基于《抵押合同》形成的不动产抵押物权关系,而某建设公司与某投资公司之间只是存在基于债的加入形成的金钱给付之债关系。两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互相独立且无牵连。某建设公司不是另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某建设公司对某投资公司享有的权益是基于普通金钱债权申请执行后,因首先申请查封而获得的执行顺位利益,并非依法应当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保护的特别债权,故与另案裁判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

案例来源

《某建设公司诉某信托公司、某投资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579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1-2-470-001)

实战指南

第三人撤销之诉启动主体具有严格限定限于原案独立请求独立请求第三

该制度旨在救济因不能归责于自身原因未参与原审诉讼,且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损害的特定案外人。执行顺位利益本质上是程序性保障措施,并不创设新的实体权利,亦不改变债权本身的普通债权性质。当事人需明确,基于财产保全或首先查封所主张的优先受偿顺位,缺乏实体法依据,无法据此认定其与原案裁判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仅以执行顺位可能受影响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将因主体不适格而被裁定驳回,故在评估起诉可行性时,应首先由专业律师对债权性质及与原案法律关系进行严谨分析。

判断是否具有法律利害关系考察实体权益关联基于执行程序顺位竞争

原案裁判必须直接处分或影响了第三人主张的特定民事权益,该权益通常需具有物权或法定优先权等实体法基础。普通金钱债权人与原案抵押物权确认判决之间,因分属独立且平行的法律关系,仅在执行清偿阶段产生事实上的竞争,不构成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债权人应注意,将执行阶段的顺位利益受损等同于实体权益受损是常见误区,此类诉求难以获得支持。在涉及多重债务及财产处置的案件中,应尽早咨询律师,对各方权利性质进行分层梳理,避免在缺乏实体权利支撑的情况下启动无效诉讼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同时满足法定要件缺一不可

除主体适格外,还需举证证明原裁判内容错误、自身民事权益因此受损,且未参与诉讼非因自身过错,并在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若试图通过该程序挑战已确认的优先受偿权,将面临极高的举证门槛和败诉风险。在实务中,更为可行的路径通常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通过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等程序对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对于复杂的债权清偿顺位争议,应在诉讼早期即寻求法律意见,综合运用财产保全、参与分配、执行异议等程序性工具,而非寄望于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特殊救济途径。

延伸阅读

在先顺位保全人没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

案例1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最高法院2024最高1445]

最高法院认为,具体到本案,张某友虽然基于对四川省内江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蔡某莉、曾某勇享有的普通债权提起诉讼并申请查封了案涉房屋,但该查封系为保障生效判决执行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改变张某友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的性质。张某友认为其因前述查封及预交拍卖费用而取得对案涉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前案系某某支行与曾某勇、蔡某莉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张某友对前案诉讼标的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前案判决确认某某支行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处理结果,与普通债权人张某友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以张某友并非前案诉讼第三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其所提起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并无不当。

声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思路,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可能影响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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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长期在北京执业,法律服务覆盖全国,重点深耕京津冀及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刘梦阳律师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商事合同纠纷及大额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团队常年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审理或受理的重大案件,具备丰富的跨区域办案经验。刘梦阳律师累计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十亿元,能够为企业客户、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主体及高净值客户提供诉前保全、诉讼仲裁、执行回款及争议解决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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