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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简称“三撤”,是一项为权益受损的案外人量身打造的“特殊反击程序”。它独立于再审与执行异议,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无过错第三人的最后一道救济防线。本系列文章将带您穿透这一制度的理论迷雾,直击实务核心:何时用、怎么用、如何赢?
裁判要旨
当事人捏造事实、虚构债权并通过虚假诉讼得到确认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其实际上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涉及的财产和权益并不真正享有民事权益,无请求权,故不属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该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驳回起诉。
案件简介
- 1996至1998年,李某为借款将案涉房产抵押给段某某,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 2005年4月25日,王某某通过中介从张某某处购得该房产,并占有居住至今。
- 2012年底,李某为取回房产证件,与宋某某虚构借贷关系,以该房产设定抵押,并由宋某某提起民事诉讼及申请查封。后李某与宋某某因此虚假诉讼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 2015年,王某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及其构成善意取得。汝州法院及平顶山中院经审理作出生效判决,支持了王某某的诉请。
- 2016年10月12日,宋某某以原判决损害其权益为由,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
- 2017年9月5日,平顶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 宋某某不服,上诉至河南高院。2018年7月30日,河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原确权判决。
- 王某某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 2021年2月2日,最高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了河南高院的二审判决及平顶山中院的一审判决,并最终裁定驳回宋某某的起诉。
争议焦点
宋某某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条件。本案宋某某据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系其与李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所形成。宋某某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并非提起本案诉讼适格的原告,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案例来源
《宋某某诉王某某、张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64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470-001)
实战指南
一、虚假诉讼所获权益不构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基础。
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必须是真实、合法的,通过虚构债权债务、伪造证据等不法手段获取的生效法律文书,其确认的“权益”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再审裁定中明确指出,宋某某据以起诉的调解书系其与他人通过虚假诉讼形成,故其并不真正享有相关民事权益。这确立了司法实践中的一项明确规则:以虚假诉讼成果作为依据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缺乏合法的请求权基础,不符合起诉条件。案外人在考虑采用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权利救济时,必须彻底排除自身权利主张与虚假诉讼行为的任何关联。若自身权利与前案的关联性存疑,或前案已被质疑存在虚假诉讼可能,则应优先寻求其他更为稳妥的救济途径,或对前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避免因权利基础不牢而承受程序失利的后果。
二、程序选择与风险评估是启动救济行动的前置环节。
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特别救济程序,其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并非所有认为权益受损的案外人均可当然启动。当事人需准确识别其“第三人”身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情形。更重要的是,必须对其拟挑战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权益本身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复杂诉讼局面中,当存在多起关联案件或权利链条时,应系统分析各判决、调解书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效力层次。若自身主张的权利直接来源于一份可能存在瑕疵的生效文书,则其后续的所有衍生诉讼行为,包括第三人撤销之诉,都将面临根本性质疑。在行动前,全面评估包括原告资格、请求权基础、证据合法性在内的全部诉讼风险至关重要,这通常需要对关联案件卷宗材料进行专业法律分析方能完成。
声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思路,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可能影响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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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长期在北京执业,法律服务覆盖全国,重点深耕京津冀及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刘梦阳律师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商事合同纠纷及大额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团队常年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审理或受理的重大案件,具备丰富的跨区域办案经验。刘梦阳律师累计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十亿元,能够为企业客户、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主体及高净值客户提供诉前保全、诉讼仲裁、执行回款及争议解决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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