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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能否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简称“三撤”,是一项为权益受损的案外人量身打造的“特殊反击程序”。它独立于再审与执行异议,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无过错第三人的最后一道救济防线。本系列文章将带您穿透这一制度的理论迷雾,直击实务核心:何时用、怎么用、如何赢?

第三人撤销之诉

并非适格对象,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阅读前瞻

第三人撤销之诉,简称“三撤”,是一项为权益受损的案外人量身打造的“特殊反击程序”。它独立于再审与执行异议,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无过错第三人的最后一道救济防线。本系列文章将带您穿透这一制度的理论迷雾,直击实务核心:何时用、怎么用、如何赢?

裁判要旨

  1. 执行程序作出的裁定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执行裁定的,属于程序选择错误,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 当事人起诉存在程序选择错误问题的,应当在立案受理阶段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引导其选择正确的救济途径,以避免程序空转,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

案件简介

  1. 都江堰法院作出(2021)川0181民再2号民事判决,判令圣某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
  2. 该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22)川0181执373号。
  3. 在执行过程中,苟某以其受让了某建筑公司享有的前述工程款债权为由,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4. 执行法院经审查,作出(2022)川0181执异32号执行裁定,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苟某。
  5. 案外人赵某芬主张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及真实债权人为蔡某忠,其本人系蔡某忠的债权人,认为上述债权转让及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行为损害其利益。
  6. 赵某芬遂向都江堰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前述执行裁定。
  7. 2023年10月24日,都江堰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赵某芬的起诉。赵某芬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
  8. 2023年12月29日,成都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赵某芬申请再审。
  9. 2024年3月26日,四川高院作出再审裁定,驳回赵某芬的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赵某芬对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不服,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要点

执行程序作出裁定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据此,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且未能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提供救济,撤销对象为该第三人未参加的诉讼所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主文以及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而执行程序是执行生效裁判的非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

本案变更执行申请人的裁定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对象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人民法院申请

本案中,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作出变更执行申请人的裁定,系执行程序作出的裁定,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申请复议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赵某芬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执行裁定,属于程序选择错误,对其起诉不应受理,受理后应予驳回。当然,对此类起诉,更应当在立案受理阶段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引导其选择正确的救济途径,以避免程序空转,减轻当事人诉累。

案例来源

《赵某芬诉四川省某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苟某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四川高院(2024)川民申1144号](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5-07-2-470-001)

实战指南

执行程序作出裁定原则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救济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旨在撤销诉讼程序中形成的、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而执行异议裁定、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裁定等程序性裁定,不属于该制度适用的对象。债权人或案外人错误选择该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在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这不仅是程序选择的错误,更可能导致实体权利救济的延宕以及法定救济期间的错过。

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执行裁定不服根据裁定依据异议性质法定分别适用程序提起诉讼程序予以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到出资不足、清算责任等复杂实体权利义务判断的追加裁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依法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对于一般性的变更追加裁定,救济途径则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混淆程序选择将直接导致诉求无法进入实体审理,申请人应立足裁定的具体法律依据及自身的异议理由,精准判断并选取法定的救济渠道。

执行程序案外执行提出实体权利异议根据与原生效裁判关系严格按照程序规则选择再审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救济

案外人如果在执行程序中已经提出了书面异议并被驳回,则其对原生效裁判不服的救济路径被固定为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不能再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反之,若未先行提出执行异议,则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两种救济路径具有逻辑上的先后顺序且相互排斥,当事人在行使选择权时必须审慎评估先后程序的有无以及是否符合各自的程序性条件,以避免因路径选择错误而导致重大程序权益的丧失。

延伸阅读

无法针对执行裁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1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最高法院2020最高42]

最高法院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提供的救济途径,撤销的对象为民事诉讼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本案中,童多强起诉请求撤销执行裁定,该执行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并非民事诉讼程序中产生的裁判文书,童多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童多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案例2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审判监督民事裁定[最高法院2020最高42]

最高法院认为, 第一,从条文字义看,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裁定”是否包含执行中的裁定,没有限定,但结合该条款全文理解,该条款明确将“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限定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而非参加执行程序的“第三人”。可见,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对象范围应为在诉讼程序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第二,从立法目的、条文体例上看,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保护因客观原因未参加前诉讼程序而受生效裁判损害的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属于针对原审生效裁判错误的一种救济程序,而非针对执行程序的救济程序。故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安排在一审普通程序之后作为单独一章,与执行程序中执行异议之诉、审判监督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救济程序相区别。第三,执行程序是在诉讼程序结束后对生效裁判的执行,非处于诉讼阶段,执行裁定不属于诉讼程序中的裁定。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此,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裁定亦不能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对象。第四,针对错误执行裁定的救济途径,法律规定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以及执行监督程序。中成公司申请再审所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均是通过执行纠错救济程序作出的相关裁定,而非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救济程序。综上,在诉讼程序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该第三人民事权益,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启动的实体条件,非以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对象。本案中成公司要求撤销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7执恢34号之一民事裁定,系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对象。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中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如认为该执行裁定损害其民事权益,可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申请再审。

案例3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最高法院2022最高123 ]

最高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对于案外人是否可以行使选择权,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中,邯郸中院(2016)冀04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作为案外人的毛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邯郸中院裁定驳回了毛某的执行异议申请。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毛某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声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思路,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可能影响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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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长期在北京执业,法律服务覆盖全国,重点深耕京津冀及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刘梦阳律师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商事合同纠纷及大额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团队常年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审理或受理的重大案件,具备丰富的跨区域办案经验。刘梦阳律师累计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十亿元,能够为企业客户、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主体及高净值客户提供诉前保全、诉讼仲裁、执行回款及争议解决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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