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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哪个法院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简称“三撤”,是一项为权益受损的案外人量身打造的“特殊反击程序”。它独立于再审与执行异议,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无过错第三人的最后一道救济防线。本系列文章将带您穿透这一制度的理论迷雾,直击实务核心:何时用、怎么用、如何赢?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专属管辖,应当由作出原生效文书的法院管辖

阅读前瞻

第三人撤销之诉,简称“三撤”,是一项为权益受损的案外人量身打造的“特殊反击程序”。它独立于再审与执行异议,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无过错第三人的最后一道救济防线。本系列文章将带您穿透这一制度的理论迷雾,直击实务核心:何时用、怎么用、如何赢?

裁判要旨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专属管辖,系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功能和制度属性所作的特殊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虽在程序上是一个新诉,但在实体上并非针对新的法律关系,而是针对已生效裁判的纠错程序,其处理结果是对已生效裁判进行效力评价,且后续还可能涉及执行回转问题,应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

案件简介

  1. 2014年12月4日,六盘水钟山区法院作出(2014)黔钟民初字第2762号民事判决,判令胡某明偿还林某借款,并由贵州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 2019年8月26日,毕节中院裁定受理对贵州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3. 2019年12月11日,债权人林某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以上述生效判决作为依据。
  4. 该公司另一债权人刘某鹏,以原判决虚构担保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为由,向作出原判决的钟山区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5. 2021年7月27日,六盘水市钟山区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该案应由受理破产的毕节中院专属管辖,遂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毕节中院。
  6. 2021年10月15日,毕节中院审查后,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以协商函方式将案件退回六盘水中院。
  7. 2021年11月5日,六盘水中院经审查作出裁定,撤销了钟山区法院的移送裁定,并指定本案由钟山区法院继续审理。

争议焦点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破产管辖权冲突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裁判要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刘某鹏起诉请求撤销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黔钟民初字第2762号民事判决,认为在该案中的《担保书》未经贵州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损害了贵州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故本案系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该案应由作出生效判决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因被告贵州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当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关该公司的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此,产生了管辖权法律适用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中进行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并非所有破产衍生诉讼都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一些特殊案件可以由其他法院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就本案而言,由作出生效判决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案例来源

《刘某鹏诉林某、贵州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2民辖监4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1-2-470-003)

实战指南

第三人撤销之诉管辖原则专属管辖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法院集中审理

该制度旨在为权益受损的案外人提供救济,其核心在于审查和纠正已生效裁判的错误,故立法将其管辖法院特定化为原审法院,以确保纠错程序与生效裁判的密切联系,并便利后续可能涉及的执行回转等程序衔接。当事人若欲提起此类诉讼,必须严格遵循该专属管辖规定,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若错误地向其他法院起诉,将面临被裁定不予受理或移送管辖的程序风险,进而导致诉讼延迟。在启动程序前,应准确核实原生效文书的作出法院,必要时可借助专业法律意见进行确认。

第三人撤销之诉涉及处于破产程序中的债务可能产生破产集中管辖规定法律适用冲突

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通常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但第三人撤销之诉因其特殊性质,司法实践中认为其不属于典型的破产债权债务纠纷,不必然适用破产集中管辖。部分判例及司法解释精神表明,对于此类特殊诉讼,可由原审法院管辖,以维护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独立功能。当事人遇到此类管辖竞合情形时,不宜直接推定适用破产管辖规定,而应关注相关司法判例的裁判倾向。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遵守专属管辖规定必须满足法定实体程序要件否则面临败诉风险

法律要求原告必须举证证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生效文书内容存在错误、且该错误损害了其民事权益,同时还需严格遵守六个月的起诉期间。这些要件构成了该诉讼的准入门槛,缺一不可。当事人不应仅因对生效裁判结果不满而轻易启动该程序,而应首先全面评估自身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全部法定要件。尤其对于“内容错误”及“损害权益”的证明,往往涉及复杂的实体法律判断,自行举证的难度较高。在准备起诉材料时,建议就案件事实与法律要件的契合度进行周密论证,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协助以完成举证并构建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由作出生效调解书的法院管辖。

案例1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民事裁定[北京高院202255]

北京高院认为,现某分行起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所作(2021)京03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故该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作出该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现某建公司坚持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情况下以零对价向关联人转让股权的,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案例2公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安徽高院2021480]

安徽高院认为,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应由作出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有法律依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其目的在于方便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全面掌握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审理的重点是破产债权的有无及是否合法,而本案某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由在于所涉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事实损害了其对某瑞公司享有的抵押权,并不属于破产案件债务人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受案范围,故某行认为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某行主张的一审法院未参照案例问题,因某行提及的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且不是针对管辖问题作出的裁判文书,不属于应予参照的案例范畴,故某行以此主张一审裁定程序不当不能成立。另外,因某流公司并未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故某行主张本案应依据管辖异议的规定予以移送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声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思路,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可能影响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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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长期在北京执业,法律服务覆盖全国,重点深耕京津冀及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刘梦阳律师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商事合同纠纷及大额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团队常年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审理或受理的重大案件,具备丰富的跨区域办案经验。刘梦阳律师累计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十亿元,能够为企业客户、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主体及高净值客户提供诉前保全、诉讼仲裁、执行回款及争议解决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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