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专业文章入库案例

指导案例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六个月期限何时起算

第三人撤销之诉,简称“三撤”,是一项为权益受损的案外人量身打造的“特殊反击程序”。它独立于再审与执行异议,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无过错第三人的最后一道救济防线。本系列文章将带您穿透这一制度的理论迷雾,直击实务核心:何时用、怎么用、如何赢?

第三人撤销之诉

自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起算

阅读前瞻

第三人撤销之诉,简称“三撤”,是一项为权益受损的案外人量身打造的“特殊反击程序”。它独立于再审与执行异议,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无过错第三人的最后一道救济防线。本系列文章将带您穿透这一制度的理论迷雾,直击实务核心:何时用、怎么用、如何赢?

裁判要旨

债权人对确认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在出现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时,应当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提起诉讼的六个月期间开始起算。

案件简介

  1. 2003年6月2日,福建高院作出(2003)闽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远东厦门公司结欠郑耀南借款本息共计1.23亿余元。
  2. 2015年4月8日,郑耀南将该调解书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高某珍,并告知债务人远东厦门公司。
  3. 2015年12月21日,厦门中院裁定受理远东厦门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4. 2016年3月15日,破产管理人向同样申报了债权的燕诚公司发出告知函,其中载明高某珍申报的债权额超过3.12亿元。
  5. 燕诚公司以原调解书系恶意串通损害其破产债权人利益为由,向福建高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该调解书。
  6. 2017年7月31日,福建高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燕诚公司的起诉。燕诚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7. 2018年9月21日,最高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福建高院的一审裁定,并指令其审理本案。

争议焦点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六个月期限何时起算?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六个月起诉期间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本案中,在远东厦门公司有足够资产清偿所有债务的前提下,(2003)闽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对燕诚公司债权的实现没有影响;在远东厦门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亦难以确定(2003)闽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会对燕城公司的债权造成损害。但是,在远东厦门公司因不能足额清偿所欠全部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燕诚公司、郑耀南债权的受让人高某珍均系其破产债权人,且高某珍依据(2003)闽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申报债权的情况下,燕诚公司破产债权的实现程度会因高某珍破产债权所依据的(2003)闽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而受到损害,故应认定燕诚公司在获知远东厦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后才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燕诚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签收破产管理人制作的有关债权人申报材料,其于2016年9月12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撤销(2003)闽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未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间。虽然燕诚公司时任总经理雷远思于2003年7月就(2003)闽民初字第2号案件提出过申诉,但其系以香港远东公司股东、董事以及远东厦门公司董事、总经理的身份为保护远东厦门公司的利益而非燕诚公司的债权提出的申诉,且此时燕诚公司是否因(2003)闽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而遭受损害并不确定,也就不存在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进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起算六个月起诉期间的问题。

案例来源

《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885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1-18-2-470-006,指导案例153号)

实战指南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期限起算标准具有特殊性并非简单裁判文书生效第三知悉裁判内容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六个月的起诉期限自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算。司法实践强调,此处的“损害”应是具体、现实的风险,而非抽象或潜在的可能性。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未出现严重恶化时,即便其知晓生效裁判的存在,亦难以认定损害已实际发生。因此,债权人需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变化,一旦出现资不抵债、破产或被裁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形,即应警惕相关生效裁判可能已实质性危及债权实现,此时六个月期限开始计算。为避免因起算点判断错误而丧失诉权,债权人应在出现上述风险事件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对相关裁判文书进行法律评估并准备诉讼材料。

债权人证明应当知道面临高举责任法律风险

法院在认定“应当知道”时,会综合考量债权人的身份、其与债务人或原诉的关联程度、相关信息的公开程度等因素。例如,若生效裁判文书已依法公开,或债权人在原诉讼过程中曾以股东、关联方等身份提出过异议,则可能被推定更早知悉裁判内容及其潜在影响。然而,指导案例亦表明,债权人早期为其他主体利益提出的申诉,并不必然等同于其已认识到自身债权受损。债权人需注意区分知悉裁判存在与知悉权益受损这两个不同层次的事实。在实务中,应系统梳理并保留能证明其直至债务人出现破产等情形时才确知债权受影响的证据,例如破产受理裁定、债权申报通知、债务人资产审计报告等。对于复杂案件,如何组织证据以准确锁定“损害知晓日”,建议寻求律师的专业协助以制定诉讼策略。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满足主体期限性的双重门槛程序要求严格

债权人并非所有情形下均有权提起该诉讼,其必须初步证明生效裁判内容错误且直接损害了其合法债权。起诉期限的起算与主体资格的认定在实践中可能交织审查。债权人若仅关注期限问题而忽视对“损害其民事权益”这一实质要件的论证准备,诉讼仍可能被驳回。行动上,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陷入破产或无财产可供执行,并怀疑存在损害其权益的生效裁判,应立即启动法律审查程序。这包括但不限于:向破产管理人核实债权申报情况,调取涉诉裁判文书,分析裁判内容与债务人财产减少之间的因果关系。鉴于该诉讼的复杂性和败诉风险,债权人应在法定六个月内尽快完成证据搜集与诉状撰写,并强烈建议在律师的全面指导下完成立案工作,以确保符合全部法定起诉条件。

延伸阅读

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应当推定第三人知道该判决。

案例1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审判监督民事裁定[最高法院2021最高1711]

最高法院认为,彭某晖对已生效的10371号案件判决提起撤销之诉,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彭某晖在10371号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张某志是名义股权人、其是实际股权人为由,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虽未获法院准许,但不应当不知道该案诉讼。该案生效判决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判决书于2017年12月27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应当推定彭某晖知道该判决。彭某晖认为该判决侵害其民事权益,于2018年9月14日提起(2019)粤03民终14793号案件诉讼,败诉后又于2020年8月才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足以认定该起诉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彭某晖称其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理由不成立。

多个事件存在牵连,认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从第三人最终明确确定其民事权益收到侵害之日起算。

案例2集团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裁定[河南高院20193]

河南高院认为,在(2017)豫0502民撤2号段某贵与王某红、邱某、某房集团、邱某1、邱某2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段某贵请求撤销(2014)文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并确认本案所涉房产应该归其所有。段某贵虽于2017年4月6日在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开庭时已经知道(2005)文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及(2005)安民三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但因(2014)文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与(2005)安民三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具有密切关联性,段某贵无法在该案审理结果未作出的情况下,同时申请撤销(2005)安民三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因此一审裁定以开庭时间即2017年4月6日作为撤销之诉的时效起算点,不符合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通常做法和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段某贵不服安阳市文峰区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的(2017)豫0502民撤2号民事判决,向安阳市中院提起上诉,安阳中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豫05民终226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时,段某贵才又可能行使对(2005)安民三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撤销权。本案一审(2018)豫05民撤1号案件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段某贵提起诉讼的时间符合撤销之诉的时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以此为由驳回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声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思路,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可能影响最终判断。

联系我们

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长期在北京执业,法律服务覆盖全国,重点深耕京津冀及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刘梦阳律师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商事合同纠纷及大额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团队常年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审理或受理的重大案件,具备丰富的跨区域办案经验。刘梦阳律师累计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十亿元,能够为企业客户、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主体及高净值客户提供诉前保全、诉讼仲裁、执行回款及争议解决全流程法律服务。

查看联系方式 →
微信公众号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