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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股东提起执行异议法院驳回能否告知通过

股权执行作为公司涉执行领域中复杂、争议频发的核心难题,既关乎公司股权权属与经营控制权稳定,又直接影响债权人回款实效与股东责任边界,涵盖股权查封冻结、评估拍卖、优先购买权、认缴股权执行、股权代持对抗执行及执行异议复议等多重疑难问题,实务中裁判

涉股权执行

应依照案外人异议规定而非执行行为异议规定审查

阅读前瞻

股权执行作为公司涉执行领域中复杂、争议频发的核心难题,既关乎公司股权权属与经营控制权稳定,又直接影响债权人回款实效与股东责任边界,涵盖股权查封冻结、评估拍卖、优先购买权、认缴股权执行、股权代持对抗执行及执行异议复议等多重疑难问题,实务中裁判尺度不一、法律风险密布。无论你是公司股东、债权人,还是面临股权执行纠纷的企业,都极易陷入各类法律困境。本专题将系统拆解股权执行全流程规则、分享典型裁判要旨与实操避坑指南,为您破解各类复杂法律问题,

裁判要旨

执行某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同案其他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主张其为该财产实际权利人,名义权利人与申请执行人通过议价方式确定的参考价过低、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实质是依据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实体权利主张排除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

案件简介

  1. 李某刚与孟某堂、孟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太原中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某刚的申请,查封并拟拍卖登记于被执行人孟某良名下的股权。
  2. 同案被执行人孟某堂提出异议,主张其为该股权的隐名股东,法院未经其同意即由名义股东孟某良与申请执行人采取议价方式确定股权参考价进而处置股权,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中止执行并应经评估后拍卖。
  3. 2023年1月12日,太原中院作出(2023)晋01执异2号裁定,驳回孟某堂的异议请求。孟某堂不服,向山西高院申请复议。
  4. 2023年5月8日,山西高院作出(2023)晋执复101号执行裁定,撤销太原中院异议裁定,发回太原中院重新审查。

争议焦点

同案其他被执行人能否作为 隐名股东提起执行异议,法院驳回后能否告知其通过执行复议救济?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20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注: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后变更为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执行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孟某良名下的股权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权利外观原则。但孟某堂主张其为股权的隐名股东,认为执行行为损害其实体权益,其异议实质是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主张,又作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程序异议。对此,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应告知当事人可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寻求救济。原审法院未正确适用审查程序,且告知复议救济途径错误,应予纠正。

案例来源

《孟某堂与李某刚、孟某良执行复议案》[山西高院(2023)晋执复101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17-5-202-009)

实战指南

案外异议审查程序具有法定救济途径执行行为异议存在根本区别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基于实体权利主张排除执行的,应适用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对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申请再审,而非申请复议。实务中,法院常因异议人身份或主张的复合性而错误适用程序或告知错误救济途径。当事人提出异议时,应首先明确其核心主张是基于实体权利还是仅针对程序违法,并在异议书中清晰界定。若法院错误引导至复议程序,应及时与法院沟通,避免因救济路径错误而丧失实体权利诉争的机会,此环节的专业判断建议与律师共同完成。

股东股权享有实体权利通常难以对抗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间的代持关系属于内部债权债务安排,其权利性质为债权请求权,不具有公示效力。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执行法院依据股权登记信息采取查封、拍卖等措施符合法律规定,隐名股东以其实际出资为由要求排除执行,一般无法获得支持,除非其能证明申请执行人非善意或存在恶意串通等例外情形。隐名股东需高度关注其股权被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执行的风险,不能仅依赖代持协议。为降低风险,应尽可能办理显名登记,或通过设立质押、及时分割财产等方式进行风险隔离,相关法律架构的设计需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

延伸阅读

隐名股东对股权享有的是债权,并不优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案例1怀案外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最高法院2023最高1237]

最高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邱某怀基于实际出资对名义股东邱某和和某源公司享有请求确认其为股东的权利,但其要取得股东地位仍需履行一定程序,并不因出资当然享有股东地位。在履行程序成为股东之前,其所享有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请求权。李某宽对邱某和所享有的权利亦为债权。在执行活动中,邱某怀的债权并不优先于李某宽的债权。

案外人执行异议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不属于执行复议案件受理范围。

案例2执行监督执行[最高法院2021最高320]

最高法院认为,你系针对案涉执行标的股权一并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及案外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山西高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案外人不服驳回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你称因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原因,超过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期限,本院认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不服的,应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寻求救济,若超过异议之诉的期限,亦可通过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等途径寻求救济,上一级法院执行部门不再对你的异议进行审查,本案不属于执行复议案件受理范围。

声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思路,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可能影响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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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长期在北京执业,法律服务覆盖全国,重点深耕京津冀及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刘梦阳律师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商事合同纠纷及大额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团队常年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审理或受理的重大案件,具备丰富的跨区域办案经验。刘梦阳律师累计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十亿元,能够为企业客户、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主体及高净值客户提供诉前保全、诉讼仲裁、执行回款及争议解决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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