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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追加一人公司股东无法有效如何处理

股东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材料且无法证明混同的情况下,不易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追加一人公司股东

股东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材料且无法证明混同的情况下,不易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阅读前瞻

很多老板图省事注册 “一人公司”(新公司法统称 “一个股东的公司”,系列文章为方便表述仍沿用“一人公司”),却没意识到这种 “便捷” 背后藏着致命债务风险——公司欠债后,股东可能要直接替公司还钱!作为债权人,遇到债务人是一人公司该怎么追责?那些“名义上多人持股、实际上一人控制”的“伪一人公司”,能不能照样追究股东责任?

裁判要旨

股东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材料且无法证明混同的情况下,不易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件简介

  1. 2016年9月27日,某业公司与某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某资公司线索,北京大兴法院裁定终本。
  2. 某业公司向北京大兴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某资公司唯一股东王某民为被执行人。
  3. 经司法专递,邮件显示未妥投退回,某业公司未提供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4. 2020年2月25日,大兴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异议。某业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申诉。
  5. 2020年6月29日,北京高院裁定驳回某业公司申诉请求。

争议焦点

追加一人公司股东时无法有效送达,如何处理?

裁判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考虑到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会对股东个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在此类案件的审查中应当在程序上充分保障涉案股东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本案中,某业公司申请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某资公司股东王某民为被执行人, 鉴于执行程序的权利保障不同于诉讼程序,在某资公司及其股东王某民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等案件材料,且某业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某资公司与股东王某民个人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形下,不宜在执行程序中追加王某民为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大兴法院裁定终结(2020)京0115执异65号案件的审查程序并无不当。某业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诉应予驳回。

案例来源

《王某民等执行裁定书》[北京高院(2020)京执监30号]

实战指南

债权人关键锁定线索+初步证据 债权人申请追加一人公司股东被执行人优先通过工商登记档案关联交易合同公开信息锁定股东真实有效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常用电话关联账户信息避免股东下落不明导致法律文书无法最终法院终结审查同时务必收集股东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资金频繁往来资产登记股东财产混同初步证据即便执行程序证据也能通过诉讼程序起诉股东奠定基础破解+证据僵局

股东核心守住有效性+积极履行义务 一人公司股东重视工商登记信息真实地址电话变更及时办理工商变更避免下落不明无法接收法律文书丧失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同时收到法院通知正当理由不到司法案例明确股东合法未到直接承担不能不利后果法院依据责任倒置规则认定财产混同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困难主动联系法院说明情况及时提交审计报告财务账簿财产独立证据避免程序权利缺失被动

程序选择技巧区分执行异议诉讼程序适用场景 债权人面临股东下落不明无法情形不宜依赖执行异议程序考虑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通过公告方式保障程序推进同时借助诉讼中的调查进一步固定混同证据股东法律文书债权人可在执行异议重点主张股东放弃权利结合混同初步证据推动法院适用责任倒置规则支持追加请求股东收到任何法律文书第一时间即便暂时无法完整申请法院延期避免消极应对直接败诉

延伸阅读

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一人公司股东,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1某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上海金山法院20240116民初6841]

上海金山法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告李某作为(2023)沪0116执859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某某公司2的唯一股东,经本庭通知未到庭证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2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被告李某依法应就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某某公司1诉请追加被告李某为(2023)沪0116执859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其对案涉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声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思路,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可能影响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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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长期在北京执业,法律服务覆盖全国,重点深耕京津冀及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刘梦阳律师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商事合同纠纷及大额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团队常年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审理或受理的重大案件,具备丰富的跨区域办案经验。刘梦阳律师累计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十亿元,能够为企业客户、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主体及高净值客户提供诉前保全、诉讼仲裁、执行回款及争议解决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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