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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能否被执行人到期债务第三直接列为被执行人

到期债权执行是债权实现过程中的核心环节,也是实务中纠纷频发、操作复杂的难点领域——既关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落地回款,也涉及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权利边界。无论你是亟待实现债权的债权人、面临执行压力的债务人,还是涉及到期债权纠纷的企业、法律从业者,

涉到期债权执行

不可把第三人直接列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阅读前瞻

到期债权执行是债权实现过程中的核心环节,也是实务中纠纷频发、操作复杂的难点领域——既关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落地回款,也涉及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权利边界。无论你是亟待实现债权的债权人、面临执行压力的债务人,还是涉及到期债权纠纷的企业、法律从业者,都可能在实务中陷入程序困惑、权利受损的困境。本次到期债权系列文章,将立足司法实践,系统拆解到期债权执行全流程规则,深度剖析典型裁判案例,提炼实操避坑技巧,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助力大家理清执行逻辑、避开程序误区,高效破解到期债权实现过程中的各类复杂难题。干货满满,实用性极强!

裁判要旨

执行当事人的地位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认定。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负有履行义务,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履行义务。对申请执行人来说,第三人仅为承担到期债务履行义务的第三人。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将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规定为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并不等同于可以把第三人直接列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案件简介

  1. 1999年4月19日,最高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第三人海南丁公司向被告海南乙公司返还7000万元,第三人海南丙公司向被告海南乙公司返还4000万元,被告海南乙公司向原告海南甲公司返还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等。
  2. 1999年11月24日,海南甲公司以海南乙公司、海南丁公司和海南丙公司为被执行人向海南高院申请执行。
  3. 2004年12月24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海南甲公司同意,海南高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 2015年8月18日,经海南甲公司申请,海南高院对该案恢复执行。
  5. 2019年8月21日,海南高院作出执行裁定,变更海南丙公司和海南丁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海南甲公司不服,向海南高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确认上述两公司为被执行人。
  6. 2019年11月11日,海南高院裁定驳回海南甲公司的异议请求。海南甲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
  7. 2020年6月30日,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海南甲公司的复议申请。

争议焦点

海南高院裁定变更海南丙公司和海南丁公司为第三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要点

执行当事人的地位应当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予以认定生效判决确认海南公司海南公司履行义务海南公司据此申请执行海南公司列为本案被执行人

最高法院认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地位是仍为第三人,还是应确定为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应当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判断。本案中,海南丙公司和海南丁公司系诉讼第三人。经最高法院二审维持的原审判决确认,海南丁公司、海南丙公司对海南乙公司负有履行义务,海南乙公司对海南甲公司负有履行义务,从判决确认的三项内容整体来看,海南丁公司、海南丙公司以及海南乙公司均负有履行义务。但是,目前执行的仅为海南甲公司申请执行的案件,海南乙公司并未申请执行。根据海南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其申请执行的内容是海南乙公司返还其购房款本金、利息等,也即应向海南甲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的是海南乙公司。故海南乙公司是本案被执行人,海南丁公司、海南丙公司并不直接对海南甲公司负有履行义务。

人民法院可以海南公司享有到期强制执行由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在此情形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海南公司海南公司不能直接列为本案被执行人海南高院变更为第三符合法律规定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海南丁公司、海南丙公司依据生效判决第一、二项,分别对海南乙公司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但因海南乙公司并未申请执行,因此对海南甲公司申请执行的案件来说,海南丁公司和海南丙公司不是被执行人,而是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所规定的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承担到期债务履行义务的第三人。因海南乙公司对海南丙公司和海南丁公司所享有的到期债权已经生效判决依法确认,故属于已决到期债权,否认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仍可以对到期债权采取执行措施。但是,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将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规定为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对海南乙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并不等同于可以把海南丁公司和海南丙公司直接列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因此,海南高院变更原执行裁定中所列被执行人海南丙公司和海南丁公司为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来源

《海南甲公司与海南乙公司等执行复议案》[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执复67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7-5-202-063)

实战指南

执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必须严格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不得任意扩张

根据既判力原则,执行程序的当事人范围应以生效判决、裁定明确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为限。若生效文书仅确定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而未确定其对申请执行人直接承担责任,则申请执行人无权直接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试图将此类第三人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通常不予支持。相关主体应准确识别自身在执行程序中的法定角色,若对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争议,应通过执行异议等法定程序寻求救济,避免因错误申请而延误执行时机。

被执行人到期执行遵循法定特别程序不得追加被执行人方式替代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应依法作出冻结裁定并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程序旨在保障第三人的异议权与抗辩权,其法律性质不同于直接变更责任主体。若第三人对其债务提出异议,法院原则上不得进行实质审查与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若遇此情形,应及时调整策略,考虑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以确认并实现债权,此系更为稳妥的权利实现路径。

第三自愿履行符合法定追加情形可被变更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的变更、追加必须严格遵循法定主义,仅在法律、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方可适用。例如,第三人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追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反之,若仅基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这一事实,则不符合追加的法定条件。各方当事人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债务加入、保证、财产混同等法定事由,并注意收集与固定相关证据,必要时需借助专业法律意见以准确评估程序风险与实体权利。

延伸阅读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1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最高法院(2021)最高93]

最高法院认为,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第三人卫某于2021年4月15日向黑龙江高院提交书面承诺,明确表示自愿代被执行人某江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并确认该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申请执行人某富公司申请追加卫某为本案被执行人,黑龙江高院对此予以支持,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不当。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应通过冻结债权、通知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专门程序进行,不得采取追加该他人为被执行人的方式。

案例2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执行[最高法院(2019)最高490]

最高法院认为,变更、追加当事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制度,系直接在执行程序中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之外的第三人承担实体责任,直接关乎多方主体的切身利益,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当事人应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本案中,申诉人史某民以某光公司享有对某力公司的到期债权,宣某民为担保人为由,要求追加某力公司、宣某民为被执行人。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1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该到期债权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专门的执行程序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应当依据上述规定通过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到期债权的方式,而非通过申请追加该他人为被执行人的方式来实现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变更追加规定》中亦没有将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列为可以追加该他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综上,申诉人史某民以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为由提出追加某力公司、宣某民被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无据,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声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思路,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可能影响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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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长期在北京执业,法律服务覆盖全国,重点深耕京津冀及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刘梦阳律师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商事合同纠纷及大额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团队常年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审理或受理的重大案件,具备丰富的跨区域办案经验。刘梦阳律师累计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十亿元,能够为企业客户、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主体及高净值客户提供诉前保全、诉讼仲裁、执行回款及争议解决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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