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专业文章入库案例

入库案例债务法定期限提出异议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到期债权执行是债权实现过程中的核心环节,也是实务中纠纷频发、操作复杂的难点领域——既关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落地回款,也涉及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权利边界。无论你是亟待实现债权的债权人、面临执行压力的债务人,还是涉及到期债权纠纷的企业、法律从业者,

涉到期债权执行

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

阅读前瞻

到期债权执行是债权实现过程中的核心环节,也是实务中纠纷频发、操作复杂的难点领域——既关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落地回款,也涉及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权利边界。无论你是亟待实现债权的债权人、面临执行压力的债务人,还是涉及到期债权纠纷的企业、法律从业者,都可能在实务中陷入程序困惑、权利受损的困境。本次到期债权系列文章,将立足司法实践,系统拆解到期债权执行全流程规则,深度剖析典型裁判案例,提炼实操避坑技巧,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助力大家理清执行逻辑、避开程序误区,高效破解到期债权实现过程中的各类复杂难题。干货满满,实用性极强!

裁判要旨

向被执行人的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对其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此时,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不再具有强制履行的法律效力,次债务人主张撤销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简介

  1. 2020年1月15日,珠海中院就某银行珠海分行申请执行某建设集团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安徽某文化发展公司十五日内将应向某建设集团公司偿付的到期债务78233496元径付该院。安徽某文化发展公司不服,向珠海中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通知并终止对其强制执行。
  2. 珠海中院经审查查明,依据该院生效判决,某银行珠海分行对某建设集团公司享有的8亿元应收账款(含涉案“安徽某系列项目”应收账款1亿元),在该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 2020年5月13日,珠海中院裁定驳回安徽某文化发展公司的异议请求。安徽某文化发展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
  4. 2020年12月16日,广东高院裁定驳回安徽某文化发展公司的复议申请。

争议焦点

次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后,法院能否继续执行?

裁判要点

对于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到期第三提出异议执行法院无权审查实体问题不再继续执行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执行法院不能直接审查判断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并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若到期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第三人对该债权的真实性等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因无权审查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有无债务、是否到期、债务金额等实体问题而不再继续执行该债权。

生效判决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明确被执行人债务之间债务实体问题安徽文化发展公司真实提出异议珠海中院不能继续执行相关实体争议当事另行解决

本案中,珠海中院生效判决确认“某银行珠海分行有权就某建设公司对安徽某系列项目应收账款1亿元在该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未明确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与次债务人安徽某文化发展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具体金额、履行期限、履行情况等实体问题,安徽某文化发展公司对债权真实性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已不能继续执行该债权,与债权真实性相关的实体问题由当事人另循途径解决。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具有通知效力第三提出异议执行终止珠海中院驳回安徽文化发展公司撤销通知异议并无不当

珠海中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仅具有通知作用,第三人提出异议后,该执行行为已终止。安徽某文化发展公司要求撤销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珠海中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案例来源

《安徽某文化发展公司与某银行珠海分行执行复议案》[广东高院(2020)粤执复789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7-5-202-051)

实战指南

债务提出异议阻断直接执行程序

依据《民诉法解释》规定,执行法院可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但若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债权真实性、数额或履行条件等实体问题提出异议,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且不进行实体审查。这体现了审执分离原则,防止以执代审侵害次债务人实体权利。相关主体需注意,次债务人的异议权是法定程序屏障,一旦依法行使即产生阻却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若欲实现该债权,应及时转向提起代位权诉讼,以司法裁判确认债权关系,避免因执着于执行程序而贻误权利实现时机。

债务逾期提出异议产生承认实体效力

若次债务人未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其将丧失阻却执行的程序利益,法院可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但该程序后果并不等同于实体法上自认债务,次债务人仍可在执行阶段提出实体异议,法院此时需参照执行异议复议规定对异议理由进行审查。实践中,次债务人需高度重视履行通知的送达与异议期计算,因内部流程延误等理由难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若已超期,应尽快准备债权不成立、已清偿等实体证据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以争取司法救济。

执行法院严守权限边界保障程序衔接

法院在到期债权执行中,仅能进行形式审查和程序操作,不得对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体认定,亦不得因次债务人未异议而直接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对于已发出履行通知但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情形,法院应停止扣划等处分性措施,但无需撤销此前作出的冻结债权裁定,以保全债权实现的潜在可能。申请执行人应理解执行程序的局限性,在异议导致执行受阻时,主动通过代位权诉讼寻求实体裁判,并可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以固定财产线索,实现程序有序衔接。

延伸阅读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案例1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最高法院2021最高406]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45条、第47条规定,执行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由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或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但在第三人对此提出异议时,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某驰公司与某源公司系独立法人,二者在法律关系上是不同的民事主体。从某原公司系与某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事实看,其与某驰公司之间没有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某原公司按照该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某源公司支付租金,其性质属于某源公司对某原公司享有的债权。兰州中院作出执行裁定,要求某原公司在收到该裁定后十日内将租金288万元缴纳至该院账户,某原公司随后提出异议,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兰州中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而兰州中院仍继续对某原公司强制执行,并对某原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异议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纠正。

第三人未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限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即丧失豁免执行的程序利益,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但第三人的实体合法权益仍应依法保护。

案例2大庆石油公司大庆自动仪表公司大庆金属防腐公司执行复议[黑龙江高院202185]人民法院案例编号2024-17-5-202-052

黑龙江高院认为,本案中,大庆石油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向大庆中院提出异议,亦未自动履行。因此,该公司已丧失阻却执行的程序利益,大庆中院对其强制执行并无不当。大庆石油某公司以其单位内部特殊原因等系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其对前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提出异议时并未超过法定期限,缺乏法律依据。然而,在到期债权执行中,尽管第三人因未按期提出异议或自动履行而丧失了豁免执行的程序利益,但在实体上,其合法权益仍应依法得到保护。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涉及到被执行人(债务人)与第三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在未经审判程序等法定程序确定相关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下,执行程序对第三人直接执行需要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即原则上需要第三人认可到期债权,如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否认到期债权,则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实体争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19号)作出了阐释:“……二、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为提高执行效率,在第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未自动履行情况下,第三人即丧失了阻却执行的程序利益。此时,该第三人之法律地位已近似于被执行人,故应取得不劣于被执行人的程序救济权利。

声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思路,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可能影响最终判断。

联系我们

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长期在北京执业,法律服务覆盖全国,重点深耕京津冀及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刘梦阳律师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商事合同纠纷及大额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团队常年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审理或受理的重大案件,具备丰富的跨区域办案经验。刘梦阳律师累计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十亿元,能够为企业客户、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主体及高净值客户提供诉前保全、诉讼仲裁、执行回款及争议解决全流程法律服务。

查看联系方式 →
微信公众号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