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专业文章入库案例

入库案例被执行人第三人的到期转让法院能否继续强制执行

到期债权执行是债权实现过程中的核心环节,也是实务中纠纷频发、操作复杂的难点领域——既关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落地回款,也涉及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权利边界。无论你是亟待实现债权的债权人、面临执行压力的债务人,还是涉及到期债权纠纷的企业、法律从业者,

涉到期债权执行

法院不得对第三人继续强制执行。

阅读前瞻

到期债权执行是债权实现过程中的核心环节,也是实务中纠纷频发、操作复杂的难点领域——既关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落地回款,也涉及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权利边界。无论你是亟待实现债权的债权人、面临执行压力的债务人,还是涉及到期债权纠纷的企业、法律从业者,都可能在实务中陷入程序困惑、权利受损的困境。本次到期债权系列文章,将立足司法实践,系统拆解到期债权执行全流程规则,深度剖析典型裁判案例,提炼实操避坑技巧,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助力大家理清执行逻辑、避开程序误区,高效破解到期债权实现过程中的各类复杂难题。干货满满,实用性极强!

裁判要旨

执行中,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主动配合法院履行债务后,第三人发现被执行人在此前已将同一债权债权依法转让他人并被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第三人已依据该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并据此以重复履行为由主张退回尚未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简介

  1. 2018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浙江某建设集团将其对第三人徐州城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案外人陈某友。
  2. 2022年3月2日,徐州仲裁委就陈某友与徐州城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认定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裁决徐州城某有限公司向陈某友支付工程款。
  3. 2022年4月1日,晋城市城区法院在执行山东某消防公司与浙江某建设集团合同纠纷一案中,向第三人徐州城某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15日内向山东某消防公司履行到期债务。徐州城某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4. 2022年4月13日,因陈某友申请,徐州中院立案执行。
  5. 2022年5月11日,徐州城某有限公司按通知金额主动将案款转入晋城市城区法院。
  6. 2022年10月19日,徐州中院对陈某友申请执行徐州城某有限公司一案执行完毕。
  7. 后徐州城某有限公司向晋城市城区法院申请退回案款,该院决定退回并通知山东某消防公司。山东某消防公司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决定。
  8. 2023年12月21日,晋城市城区法院裁定驳回山东某消防公司的异议请求。
  9. 2024年3月19日,晋城中院裁定驳回山东某消防公司的复议请求。

争议焦点

执行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已转让或灭失情形下,能否继续强制执行?

裁判要点

法院执行到期债权应以债权合法有效且存续为前提。案涉债权在执行前已转让并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已不享有到期债权,即使第三人配合其他法院协助执行也不产生债务存在的法律效力,法院在案款发放前应将款项退回第三人。

首先,执行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前提是该债权合法有效且依然存续,在执行标的即到期债权已转让或灭失的情形下,执行法院即应停止执行,否则将损害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案涉到期债权在晋城城区法院发出履行通知前已经转让给案外人并经生效仲裁裁决予以确认,即本案被执行人浙江某建设集团已不再享有对徐州某公司的债权。其次,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明知债权已被转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甚至配合其他法院协助执行,并不产生债务存在的法律效力。最后,执行法院虽已将案款执行至法院账户,但实际查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已经灭失,在案款尚未发放之前,应予退回第三人。

案例来源

《山东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城某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晋城中院(2024)晋05执复10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7-5-202-055)

实战指南

执行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第三到期必须合法有效执行归属被执行人前提

若该债权在执行前已因转让或灭失而不再属于被执行人,则执行基础不复存在,法院不得继续强制执行。实务中,申请执行人应主动调查该到期债权的现状,通过公开渠道核实其是否已被转让或存在其他权利负担。若因债权已灭失导致执行落空,申请执行人应及时调整策略,转而向被执行人主张其他财产或追究其责任,避免陷入执行僵局。

第三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法定期限提出异议主动履行原则产生不得反悔法律后果

但若该债权在执行通知发出前已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转让而灭失,则第三人的履行行为构成法律上的重复清偿,其有权主张返还已支付款项。第三人必须高度重视十五日异议期的程序价值,收到通知后应立即核查债权归属,若存在债权已转让等抗辩事由,务必以书面形式及时提出异议并附具证据,否则可能面临资金被扣划乃至后续追索的复杂风险。

被执行人转让享有到期处分自身财产权利自身清偿债务财产不足实施尤其是无偿明显不合理低价方式转让关联行为可能认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执行法院基于执行效率与公平原则,可对该转让行为的对抗效力进行审查,并在形式审查明显存在规避执行嫌疑时,径行否定其对执行的阻碍。被执行人进行此类财产处分时,需审慎评估其合理性并保留支付对价等证据,否则不仅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不能对抗执行,还可能面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乃至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延伸阅读

被执行人明知自身负有未清偿债务仍转让其享有的胜诉债权,导致自身偿债能力明显降低,损害其他合法债权人权益的,该债权转让行为不得对抗执行。

案例1新疆某某热力实业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执行裁定[最高法院(2025)最高180]

最高法院认为,一方面,对于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形,执行程序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且需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确定参与分配的比例和数额。而如果被执行人新疆某某热力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准许该公司将其合法享有的债权任意转让给第三人,则亦意味着被执行人对个别债权人直接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如果在执行程序已经发现被执行人债权转让行为将造成其财产减损、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利情形下,人民法院仍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债权转让行为,并解除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到期债权的执行措施,然后再由其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关于“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行使撤销权以保全该笔债权,进而再行执行该债权,不仅增加债权人的诉讼成本、影响到债权人胜诉权益的及时实现,而且徒然浪费司法资源、导致执行效率低下,影响司法公信力。基于上述两点要求,执行法院在依照民法典规定精神,对该债权转让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可判断该债权转让行为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进而径行在执行程序中否定该债权转让的履行力,驳回相关当事人的异议请求,不仅可高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可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因此,新疆高院认定,新疆某某热力实业有限公司明知自己是乌鲁木齐中院和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选择向大连某某热力实业有限公司转让对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胜诉债权,明显降低自身偿债能力,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合法债权人利益,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执行程序不得对案涉债权转让协议作实体审查,但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

案例2公司公司公司执行复议[最高法院2023最高54]人民法院案例编号2024-17-5-202-067

最高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债权可以转让,但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了依债权性质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被转让,上述规定不仅要求债权转让应当依法,还要求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秩序,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特定主体的私利益。根据查明事实,……2023年3月1日,张某对某利公司等享有的债权经最高法院终审判决确认,该笔债权应当视为张某的责任财产,也无疑将增强张某对外偿付债务的能力。陈某堂、某利公司在诉讼中也均申请保全冻结了该笔债权。但是张某在欠付大量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却于2023年5月28日将其对某利公司享有的债权部分转让给某强公司,且无证据证明受让人支付了对价。此种债权转让方式直接减损了张某的债务清偿能力,存在较大的恶意规避执行的嫌疑。《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执行程序固然不宜对张某与某强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作实体审查,认定其是否合法有效,但本案债权转让系无偿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将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

声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思路,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可能影响最终判断。

联系我们

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长期在北京执业,法律服务覆盖全国,重点深耕京津冀及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刘梦阳律师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商事合同纠纷及大额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团队常年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审理或受理的重大案件,具备丰富的跨区域办案经验。刘梦阳律师累计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十亿元,能够为企业客户、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主体及高净值客户提供诉前保全、诉讼仲裁、执行回款及争议解决全流程法律服务。

查看联系方式 →
微信公众号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