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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执行财产成功处置抵债法院能否强制管理实现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的方式,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

以物抵债(司法拍卖)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的方式,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

阅读前瞻

司法拍卖中的以物抵债是执行程序里高频且法律关系极为复杂的核心问题,实务中裁判规则严格、风险点密集。无论你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还是涉及抵债财产的案外人,都易陷入程序合规与权利保障的困境。

裁判要旨

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变卖后未能成功处置变现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财产进行强制管理。各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自己作为管理人的,经各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选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等合适主体作为管理人并监督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占有、管理、收益,以保证被执行人资产的价值实现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偿。

案件简介

  1. 2019年6月27日,山西省洪洞县法院就内蒙古某供应链公司与洪洞县某洗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令解除双方合同、洪洞县某洗煤公司返还内蒙古某供应链公司货款1150000元及利益。
  2. 2019年8月8日,内蒙古某供应链公司申请执行。执行中,执行法院发现洪洞县某洗煤公司还涉及与多家公司系列执行案件,故将数案并案执行。
  3. 执行法院查明该公司仅剩 1.4 公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可供执行。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上述财产并启动司法拍卖,但两次拍卖均流拍,流拍价分别为土地使用权 280 万元、煤棚厂房 1091.58 万元、机器设备 124.72 万元。
  4. 各申请执行人因外地管理困难,均不接受以物抵债,亦不同意担任财产管理人。法院征得各申请执行人认可后,指定财产所在地村委会作为第三人进行管理,代表申请执行人对案涉财产进行出租获益,租金全部交至法院用于偿还债务。
  5. 2022年4月10日,山西省洪洞县法院裁定将案涉财产交由第三人某村委会进行强制管理。强制管理期间,某村委会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十年期租赁合同,租金80万/年。
  6. 承租公司入驻后投资两千余万元完成改造、设备更新及相关合规验收,保留了被执行人生产产能资质。该公司投产一年,法院收回租金160万元并按照债权比例向各申请执行人完成分配发放。

争议焦点

执行中财产处置不能的,法院能否强制管理以实现债权?

裁判要点

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处置变现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不同意自行管理的,法院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指定财产所在地村委会等主体作为管理人实施强制管理,以保证被执行人资产价值与申请执行人债权受偿。

执行法院认为,该案被执行人洪洞县某洗煤公司情况复杂,拖欠当地村集体土地租赁费,涉及一系列执行案件,现有财产拍卖变卖存在实际困难,无法变现亦无法以物抵债。2022年初该公司被县政府以优化能源结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为由列入取缔产能名单。鉴于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以物抵债及管理该财产,从便于管理的角度出发,在争得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同意后,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管理措施,并确定某村委会为管理人。某村委会与承租人另行协商被执行人洪洞县某洗煤公司欠付的土地租赁费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该条确立了我国民事执行中的强制管理制度。强制管理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利益,实现了双赢多赢。

案例来源

《洪洞县某洗煤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山西省洪洞县法院(2021)晋1024执恢83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7-5-102-013)

实战指南

强制管理作为法定执行措施适用条件明确核心在于财产处置不能抵债受阻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条,当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程序后仍无法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时,法院可启动强制管理程序。该措施旨在通过管理财产产生的收益来清偿债务,其适用前提是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方需注意,强制管理并非首选方案,而是处置不能时的替代路径。若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自行管理,法院在征得各方同意后,可指定第三方作为管理人,此时需重点关注管理人选任的合规性及管理方案的可行性,建议就此与专业律师充分沟通以防范程序性风险。

强制管理对象范围不动产实践立法趋势呈现扩张态势

现行规定虽多指向不动产及财产权,但司法实践已逐步探索对特定动产或企业经营权的适用,且《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亦拟将价值较高的动产纳入,这反映了物尽其用的执行理念。对于当事人而言,需精准识别特定财产是否具备持续收益能力,这是强制管理能否成功的关键。同时,需警惕对法律规定不宜拍卖或变卖的财产(如性质特殊的动产)贸然申请强制管理可能引发的执行异议风险,在评估财产属性和收益前景时,应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强制管理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在于管理人指定监督直接关系执行效果各方权益平衡

法院可指定申请执行人、第三方组织(如村委会)或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负责财产的占有、经营与收益分配。管理人享有占有管理等权限,并承担妥善管理的义务。各方应密切关注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职责是否履行到位,以及收益分配方案是否公平合法。强制管理期间,若财产状况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管理目的无法实现,此时法院可裁定终结程序。为避免因管理不善或收益不足导致债权清偿延迟,当事人应积极督促法院履行监督职责,并适时评估强制管理的持续必要性。

延伸阅读

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或存在其他不适宜执行的情形,执行法院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果的,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管理措施。

案例1建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最高法院2023最高28]

最高法院认为,按照两级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看,本案被执行人某建材公司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院曾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两次拍卖均流拍,且变卖失败,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目前,其名下虽仍有相关财产,但因公司本身涉及多起债务,相关财产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或存在其他不适宜执行的情形,太原中院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果。在此情况下,太原中院结合本案实际,根据《民诉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执行裁定,对某建材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管理措施。虽然太原中院的执行裁定在表述上存在一定不规范之处,但结合太原中院相应执行公告及另一执行裁定内容,可以认定,该裁定的实质是将某建材公司的主要财产交付吴某管理,并结合以租金收益清偿债务。而且,太原中院在该裁定作出后已通过司法审计、拍卖某建材公司三年收益权。因此,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太原中院的执行裁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拍卖、变卖措施但未成交,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表示不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并不必然导致解除查封、冻结。在对该财产能够采取强制管理、重新拍卖等执行措施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可以继续执行。

案例2某某饲料公司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蒙古高院(2023)412]

内蒙古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根据该条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拍卖、变卖措施但未成交,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表示不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并不必然导致解除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未同意以物抵债并不意味着对案涉财产放弃权利,亦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可以不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涉财产仍然是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在对该财产能够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然可以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所指的“其他执行措施”,可包括强制管理和重新启动拍卖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启动第二轮拍卖。故该院继续查封该案涉财产、启动第二轮拍卖程序并无不当。

声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思路,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可能影响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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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长期在北京执业,法律服务覆盖全国,重点深耕京津冀及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刘梦阳律师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商事合同纠纷及大额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团队常年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审理或受理的重大案件,具备丰富的跨区域办案经验。刘梦阳律师累计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十亿元,能够为企业客户、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主体及高净值客户提供诉前保全、诉讼仲裁、执行回款及争议解决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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