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应依法保留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财产份额,并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保留必需生活费用
阅读前瞻
执行中涉及配偶,是“一人负债、全家牵连”的高频争议——登记在配偶名下财产能否执行?个人债务能否拍卖夫妻共有房屋?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边界何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财产的认定、析产程序的启动、配偶救济路径的选择,裁判尺度不一,暗藏诸多风险。本组案例文章聚焦涉配偶执行疑难,拆解共有财产处置规则与异议应对策略,助您理清权属、守护家庭资产。
裁判要旨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在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时,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执行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依法保留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财产份额,同时亦应在处置价款中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案件简介
- 2020年,广东高院根据生效判决,裁定陈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2021年2月1日,深圳中院立案执行没收财产。
- 2021年7月1日,在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裁定拍卖变卖陈某某及其配偶王某某名下相关房产、车辆、股权及股票,所得价款上缴国库。案外人王某某向深圳中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裁定中属于其个人财产的部分。
- 2022年9月8日,深圳中院认为处置共同所有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但应当为王某某保留相应份额,裁定驳回王某某的异议请求。王某某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
- 2023年3月21日,广东高院裁定驳回王某某的复议请求。王某某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 2023年12月15日,最高法院裁定驳回王某某的申诉请求。
争议焦点
执行没收财产判项,是否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保留必需生活费用?
裁判要点
在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时,法院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执行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依法保留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财产份额,同时亦应在拍卖价款中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根据该规定精神,在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时,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本案执行内容为没收被执行人陈某某的个人全部财产。本案案涉财产系陈某某与王某某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法院可以依法执行其中属于陈某某的部分。同时,广东高院在复议裁定中已经明确,拍卖变现案涉财产时应依法保留王某某所有的财产份额,同时亦应在拍卖价款中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上述意见已经充分考虑了对王某某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来源
《王某某执行监督案》[最高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482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7-5-203-042)
实战指南
一、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时,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于裁判生效时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有份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执行范围以刑事裁判生效时为时间节点进行界定。实践中,法院可对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有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再通过财产分割程序确定被执行人份额。当事人需重点关注财产取得时间与权属登记情况,若财产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登记为共同共有,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执行程序中将先行整体控制。对于财产分割比例存在争议或涉及案外人权益的,应及时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避免因程序拖延导致处置时机延误。
二、执行法院在处置共有财产时,应依法保留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财产份额,并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保留必需生活费用。
此原则体现在对共有财产份额的合理认定以及对基本生存权的保障上,例如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预留费用。实践中,法院可能结合财产登记信息、家庭成员关系等因素酌定份额,如案例中最高法院认可执行法院对家庭成员分别享有25%、25%、50%份额的认定。当事人需注意,即使财产被整体处置,其合法权益仍可通过保留份额和预留生活费得到保护。但若对法院认定的份额或预留费用标准有异议,应主动提交证据证明财产来源、家庭负担情况等,以争取更合理的安排。
三、案外人或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通过执行异议、复议或申请执行监督等程序寻求救济。
如案例所示,配偶王某某先后提出异议、复议及监督申请,虽未改变执行方向,但促使法院明确需保留其份额及生活费用。救济程序的核心在于及时性及理由的充分性,需紧扣财产权属、执行范围是否符合裁判生效时点等法律要点。当事人应注意严格遵循法定时限提交申请,并围绕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执行是否超出判项范围等焦点组织证据。对于涉及共有财产分割、生活费计算等专业问题,建议结合具体案情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提升救济实效。
延伸阅读
在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时,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法院亦可以先查封和冻结,然后进行财产分割。共有人于执行依据生效后通过离婚协议等方式处分该财产的,不能阻却执行;其对财产享有的份额及相关权益,可在财产处置程序中另行主张。
案例1:杨某甲;白某甲没收财产其他执行裁定书[青海高院(2025)青执复7号]
青海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根据上述规定,在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时,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亦可以先查封和冻结,然后进行财产分割。本案中,根据刑事生效裁判,该案执行内容为没收白某甲的个人全部财产,其中包括共有财产中的财产权利。根据西宁中院和青海高院查明的事实,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生效、法院查封时,案涉房产登记为杨某甲和白某甲共同共有,执行程序中将其按照共有财产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杨某甲提出已与白某甲在法院调解下离婚,并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协商处分,但法院离婚调解书出具的时间是刑事判决生效和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之后,房屋所有权人之一的白某甲无权以转让财产的方式规避执行。关于提出的应保留其份额部分,以及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抚养费、该房屋系家庭唯一住房等意见,基于案外人共有权人的身份,且住宅为不可分割物,其可在案涉房屋整体处置时另行主张,要求保障共有人的相关权利,但不能阻止对本案的执行。
执行追缴违法所得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与家庭成员共有的房产,执行法院应结合房产登记信息、家庭成员关系等相关情况,依法合理认定各共有人的财产份额。
案例2:施某某、张某甲等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最高法院(2024)最高法执监152号]
最高法院认为,案涉房产为被执行人与申诉人施某某、张某甲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执行法院在执行追缴违法所得判项时对案涉房产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同时,本案执行的内容为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执行人张某乙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与申诉人之间为家庭成员关系,人民法院根据房产登记为张某乙、张某甲共同共有,且该房产为张某乙与施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等具体情况,认定张某乙、施某某、张某甲分别享有案涉房产25%、25%、50%的份额,具有合理性且与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一致,同时兼顾了当事人、案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申诉人关于人民法院违背共有人意愿确定共有房产份额并拍卖房产,侵犯其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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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思路,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可能影响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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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长期在北京执业,法律服务覆盖全国,重点深耕京津冀及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刘梦阳律师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商事合同纠纷及大额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团队常年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审理或受理的重大案件,具备丰富的跨区域办案经验。刘梦阳律师累计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十亿元,能够为企业客户、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主体及高净值客户提供诉前保全、诉讼仲裁、执行回款及争议解决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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