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应当通过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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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涉及配偶,是“一人负债、全家牵连”的高频争议——登记在配偶名下财产能否执行?个人债务能否拍卖夫妻共有房屋?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边界何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财产的认定、析产程序的启动、配偶救济路径的选择,裁判尺度不一,暗藏诸多风险。本组案例文章聚焦涉配偶执行疑难,拆解共有财产处置规则与异议应对策略,助您理清权属、守护家庭资产。
裁判要旨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在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时,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执行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依法保留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财产份额,同时亦应在处置价款中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案件简介
- 2017年12月20日,荆门中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2018年4月19日,湖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22年5月5日,荆门中院立案执行没收王某某个人财产一案。
- 2022年6月10日,经查询,位于某某市商业城的房屋系王某某与付某某共有。
- 2022年7月4日,荆门中院裁定查封上述共有房屋。付某某不服,向荆门中院提出异议,主张该房屋系其个人财产,请求撤销查封裁定并中止执行。
- 2022年9月26日,荆门中院裁定驳回付某某的异议请求。付某某不服,向湖北高院申请复议。
- 2023年1月13日,湖北高院裁定,驳回付某某复议申请。付某某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 2023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付某某的申诉请求。
争议焦点
执行没收财产判项时,被执行人配偶以财产系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是否应予审查?
裁判要点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被执行人配偶以执行标的系其个人财产等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为由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人民法院依据登记信息将不动产作为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予以查封,并无不当。对于此类执行异议,应当由执行法院通过执行异议及复议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刑事生效裁判,本案执行内容为没收王某某的个人全部财产,其中包括共有财产中的财产权利。根据异议复议法院查明事实,案涉房产登记为王某某和付某某共有,执行程序中将其按照共有财产对待,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付某某主张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因案涉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故人民法院予以查封并无不当。关于付某某提出的该房屋系家庭唯一住房、房款由其支付等意见,可在后续的执行环节中另行主张,要求保障共有人的相关权利。关于其提出的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也应当通过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审查,本案中荆门中院和湖北高院可以按照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进行审查。
案例来源
《付某某执行监督案》[最高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286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7-5-203-041)
实战指南
一、在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时,法院的审查范围限于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其中包含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
不动产登记簿是判断财产权属的关键依据,若财产登记为夫妻共有,法院可直接采取查封措施,无需事先进行析产。配偶若主张执行标的系其个人财产,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登记状态与真实权利不符,否则异议难以获得支持。当事人需注意,权属争议的举证门槛较高,仅凭购房款来源、家庭唯一住房等理由无法直接阻却执行;此类主张应在财产处置阶段另行提出。对于涉案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配偶应提前准备婚前协议、出资证明等核心证据,并及时通过法定异议程序主张权利,以避免因举证不足而面临财产被处置的风险。
二、针对配偶提出的执行异议,法律设置了明确的程序路径,即应通过执行异议、复议乃至执行监督程序解决,而非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法院需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进行审查,重点在于判断异议是否构成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实践中,法院的审查集中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信息是否准确等权属问题,而将唯一住房保障、债务性质认定等事项排除在此阶段审查之外。配偶在提出异议时,需严格遵循书面形式并明确异议理由,但应注意程序选择错误将导致救济落空。鉴于程序规则的专业性与时效性要求,建议尽早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确保异议请求符合法定要件与举证要求。
三、即便法院裁定准许执行,配偶的合法权益仍可在后续财产处置环节得到一定保障。
例如,在变价夫妻共有财产时,执行法院应当保留配偶所占的份额,若房产系家庭唯一住房,还需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预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此外,若共有人拒不主动分割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以明确被执行人的具体份额。配偶需清晰认识到,异议程序主要解决的是执行行为合法性及权属争议,而生活保障、份额保留等权益需在执行变现阶段另行主张。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配偶应密切关注执行进展,并在适当时机就保留份额、住房保障等事项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通过析产诉讼明确权属,以降低家庭资产被整体处置的风险。
延伸阅读
在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时,执行标的应为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房产,法院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在裁判生效后以出售原共有财产所得资金另行购置房产,该新购房产中仍包含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查封亦无不当。
案例1:徐某、陈某达刑事、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最高法院(2024)最高法执监1114号]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本案中,执行依据的刑事裁定已于2014年7月9日生效,本案执行标的为没收陈某达个人全部财产。故本案执行标的应为刑事裁判生效时属于被执行人陈某达所有的合法财产。本案中,徐某和陈某达于1994年2月2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于2013年8月8日经法院组织调解后自愿离婚,案涉贵州房产以及黄埔房产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故遵义中院对上述房屋及车位进行查封并无不当。长宁房产虽然系徐某于2021年购买取得,但购买资金来源于徐某与陈某达共有嘉定房产的出卖款,陈某达应当对该房产享有权益,故遵义中院依法对该房产进行查封,亦无不当。
在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时,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法院亦可以先查封和冻结,然后进行财产分割。共有人于执行依据生效后通过离婚协议等方式处分该财产的,不能阻却执行;其对财产享有的份额及相关权益,可在财产处置程序中另行主张。
案例2:杨某甲;白某甲没收财产其他执行裁定书[青海高院(2025)青执复7号]
青海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时,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亦可以先查封和冻结,然后进行财产分割。本案中,根据刑事生效裁判,该案执行内容为没收白某甲的个人全部财产,其中包括共有财产中的财产权利。根据西宁中院和青海高院查明的事实,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生效、法院查封时,案涉房产登记为杨某甲和白某甲共同共有,执行程序中将其按照共有财产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杨某甲提出已与白某甲在法院调解下离婚,并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协商处分,但法院离婚调解书出具的时间是刑事判决生效和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之后,房屋所有权人之一的白某甲无权以转让财产的方式规避执行。关于提出的应保留其份额部分,以及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抚养费、该房屋系家庭唯一住房等意见,基于案外人共有权人的身份,且住宅为不可分割物,其可在案涉房屋整体处置时另行主张,要求保障共有人的相关权利,但不能阻止对本案的执行。
声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思路,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可能影响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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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长期在北京执业,法律服务覆盖全国,重点深耕京津冀及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刘梦阳律师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商事合同纠纷及大额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团队常年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审理或受理的重大案件,具备丰富的跨区域办案经验。刘梦阳律师累计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十亿元,能够为企业客户、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主体及高净值客户提供诉前保全、诉讼仲裁、执行回款及争议解决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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