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务系列 06
第06篇|能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一起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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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不是终点,执行才是兑现权益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执行案件办理实务》,是法官培训的统编教材,更是律师执行攻坚的权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将从律师实务视角,拆解书中的执行流程、争议要点与审查标准,结合实操案例,把法官视角转化为办案思路,帮你破解执行难题,让胜诉判决真正落地。

执行不到钱时,债权人常会把目光转向被执行人的配偶:债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房子、存款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里必须先区分两个问题:能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和能不能执行登记在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并不是一回事。
一、执行程序不能直接认定配偶应当共同还债。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实体责任,应由审判程序解决。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法院可以仅凭债权人的申请,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未参加原审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未经审判程序,就要求未举债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既突破审执分离,也会影响其诉讼权利。
因此,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没有判令配偶承担责任,债权人一般不能只以“这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执行法院直接把配偶列为被执行人。
二、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另行通过审判程序确认。
债权人确有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形成,可以考虑另行起诉配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拿到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后,才具备把配偶作为执行义务人的基础。
这一路径虽然比执行中直接追加慢,但能把债务性质、举证责任、抗辩理由一次性放到审判程序中解决,程序上更稳。
三、登记在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可以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不能直接追加配偶,并不意味着配偶名下财产一律不能动。如果相关房产、存款、车辆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针对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的权益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配偶认为被执行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或者执行措施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等程序救济。执行法院要处理的是财产权属和份额问题,而不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给配偶新增债务。
律师实务提醒
债权人应把证据分成两类:一类用于另诉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类用于证明具体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则应及时准备婚前财产、个人受赠或继承、资金来源、财产登记原因等证据,必要时提出案外人异议。
引用依据:《执行案件办理实务》上册第一章第二节“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变更、追加问题”之“(二)被执行人配偶的变更、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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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长期在北京执业,法律服务覆盖全国,重点深耕京津冀及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刘梦阳律师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商事合同纠纷及大额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团队常年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审理或受理的重大案件,具备丰富的跨区域办案经验。刘梦阳律师累计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十亿元,能够为企业客户、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主体及高净值客户提供诉前保全、诉讼仲裁、执行回款及争议解决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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