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务系列 07
第07篇|公司欠债执行不到钱,股东能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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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不是终点,执行才是兑现权益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执行案件办理实务》,是法官培训的统编教材,更是律师执行攻坚的权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将从律师实务视角,拆解书中的执行流程、争议要点与审查标准,结合实操案例,把法官视角转化为办案思路,帮你破解执行难题,让胜诉判决真正落地。

公司是被执行人,账户没钱、名下没资产,债权人自然会问:能不能让股东来还?答案不是“公司没钱,股东就上”。执行程序追加股东必须符合法定情形,法院不能因为债权难以实现,就把复杂的公司责任争议都放到执行程序里解决。
一、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是启动追加股东审查的重要前提。
申请追加股东,首先要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实践中,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通常可以作为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有力证明。债权人一般不必再重复证明公司确实没有钱。
但这只是前提,不是结论。还要继续审查股东是否存在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其他法律明确允许追加的情形。
二、未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才可能在相应范围内追加。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抽逃出资则需要债权人提供相应证据,比如股东出资后短期内大额转出、资金回流股东个人账户、虚构交易转出资金等。
如果债权人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股东又掌握公司账簿、银行流水、交易凭证等材料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结合证据规则作出不利判断。对股东而言,能否说明转出资金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往往是抗辩成败的关键。
三、瑕疵股权转让和未届期转让,不能简单在执行程序中一概追加。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现行规则支持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或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受让股东、现股东或多次转让中的前手,是否应承担责任,通常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扩张处理,复杂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
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更要区分。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前,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出资义务;新公司法施行后,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转让人在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时承担补充责任。但这些责任能否直接通过执行追加解决,仍受变更、追加当事人法定主义限制,很多情形需要另诉。
一人公司场景也要分清方向。如果被执行人是一人公司的股东,法院可以执行其持有的一人公司股权,但不能因为其持有公司全部股权,就直接把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公司的独立财产。公司财产独立和股权执行,是两套不同规则。
律师实务提醒
债权人准备追加股东时,应优先收集终本裁定、工商档案、章程、出资协议、验资资料、银行流水、股权转让材料和资金回流线索。股东抗辩时,应围绕实际出资、资金用途、转让时间、公司偿债能力、受让人履约能力等事实组织证据。
引用依据:《执行案件办理实务》上册第一章第二节“三、涉股东出资义务的变更、追加问题”之“(一)变更、追加出资不足、抽逃出资股东的证明责任”“(二)瑕疵股权转让后,能否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三)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能否追加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四)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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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长期在北京执业,法律服务覆盖全国,重点深耕京津冀及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刘梦阳律师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商事合同纠纷及大额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团队常年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审理或受理的重大案件,具备丰富的跨区域办案经验。刘梦阳律师累计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十亿元,能够为企业客户、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主体及高净值客户提供诉前保全、诉讼仲裁、执行回款及争议解决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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