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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财产保全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是否受理

执行异议之诉,实体争议背后往往暗藏更棘手的程序迷局——案外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走复议还是起诉?举证期限如何把握?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如何衔接?能否同时提起再审和异议之诉?一着不慎,满盘皆输。本组案例文章聚焦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雷区,梳理立

执行异议之诉——程序

被保全财产为“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的,法院应予受理。

阅读前瞻

执行异议之诉,实体争议背后往往暗藏更棘手的程序迷局——案外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走复议还是起诉?举证期限如何把握?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如何衔接?能否同时提起再审和异议之诉?一着不慎,满盘皆输。本组案例文章聚焦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雷区,梳理立案审查、管辖、审理范围及裁判边界等疑难规则,助您避开程序陷阱、提升维权效率。

裁判要旨

案外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为被保全财产为“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金钱债权,与被保全查封房产不属同一争议标的。案外人起诉主张排除对保全房屋的查封行为,属于“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件简介

  1. 天津某百货站诉天津某物业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天津某物业公司名下的X房屋。案外人杜某某以案涉房屋属其所有为由,向天津高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查封。 2. 2021年2月2日,天津高院一审裁定驳回杜某某的起诉。杜某某提出上诉,主张涉案房屋系“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3. 2021年11月2日,最高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天津高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

杜某某对财产保全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

裁判要点

案外针对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提起案外执行异议之诉前提条件保全财产诉讼争议以外财产合同约定交付面积明确具体查封房屋并非诉讼争议告诉变更为金钱房屋争议以外财产对于案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此规定,案外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为被保全财产为“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故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一审法院保全查封的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天津某百货站与天津某物业公司“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经查,天津某百货站依据其与天津某物业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向天津高院起诉,要求天津某物业公司交付合同约定面积的房产及违约金等,并申请对天津某物业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后天津某百货站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支付房产的补偿款。天津某百货站的诉讼请求无论是变更前的交付房产还是变更后的支付房产补偿款,天津某物业公司的义务均基于交付合同约定面积的房产。从《联合开发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内容看,合同只约定了天津某物业公司向天津某百货站交付一定面积的房产,但就交付哪些房产(具体的房号)并未做约定。一审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内容是冻结天津某物业公司资金9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在保全实施过程中,一审法院查封了天津某物业公司名下包含X房屋在内的333套房屋,即把9500万元等值财产固化为有房号的特定的333套房产,而合同约定交付的房产并没有专门指向法院保全查封的该333套房产。且天津某百货站变更诉讼请求主张的是房产的补偿款,属于金钱债权,其诉讼争议标的亦非房屋。在此情况下,将案涉保全查封的房产视为诉讼争议标的范围内的财产,未经实体审理,尚不足以认定。杜某某基于签有《房屋买卖协议》、交付了购房款、实际占有案涉房产、对未办理过户手续无过错等主张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提出异议,对其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一审裁定驳回杜某某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

案例来源

《杜某某诉天津某百货站、天津某物业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581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1-2-471-001)

实战指南

案外财产保全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核心受理要件保全财产属于诉讼争议以外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七条针对诉讼争议以外财产保全案外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原告诉讼请求金钱明确指向查封特定财产一般符合受理条件案外起诉固定原告诉讼请求性质合同内容准确界定财产性质无法自行厘清法律边界应当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保全财产抵押优先争议尚在审理影响案外执行异议之诉受理 执行异议之诉核心审理内容案外权利能否排除保全执行争议无法申请保全对应本体诉讼得到完整解决本体诉讼审理抵押权利争议排斥执行异议之诉单独受理本案审理本体诉讼结果依据相关主体及时提出中止审理申请程序衔接规则熟悉应当联系专业法律人员处理

法院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审查符合法定要件撤销裁定指令审理 案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已经满足保全财产诉讼争议以外财产前提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级法院依法纠正程序处理结果当事收到驳回起诉裁定法定上诉提交上诉材料准确阐述对应事实法律依据上诉理由梳理存在疑问应当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延伸阅读

原告诉请为支付投资收益,属金钱债权,并非直接指向案涉房产。其虽主张可实物分配收益,但因案件尚在审理且未确定实物分配,故不足以认定案涉房屋属于诉讼争议标的。

案例1公司某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执行异议之诉民事民事判决[最高法院(2022)最高281]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财产保全系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保全,因诉讼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且保全的财产最终是否会被执行取决于诉讼结果及执行程序中的相关情况,故提起诉讼中保全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情形限于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以避免诉讼案件和执行异议之诉平行审理同一争议标的,造成程序适用糅杂和实体裁判结果矛盾。因此,本案的关键是一审法院保全查封的案涉房产是否属于某宇公司和某鼎公司、某德公司“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

根据查明的事实,某宇公司诉某鼎公司、某德公司的诉讼请求为支付投资收益,诉讼标的属于金钱债权,并非直接指向案涉房产。虽三方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包含本案所涉房产。且某宇公司在原一审时曾要求如不能以货币方式支付收益,可以以分配实物的方式支付投资收益。但在该案仍在审理的情况下,将案涉保全查封的房产直接视为诉讼争议标的范围内的财产,未经实体审理,尚不足以认定。故一审法院认定不属于讼争标的物,某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异议,具有法律依据,某宇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案外人主张申请保全人不享有抵押权并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与申请保全诉讼案件,不影响案外人及申请保全人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2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民事裁定[最高法院(2021)最高919]

最高法院认为,在申请保全诉讼案件中,如果申请保全人主张对被保全财产享有抵押权,而其是否享有抵押权对认定案外人权利是否足以排除保全执行具有重要影响的,即使案外人主张申请保全人不享有抵押权并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与申请保全诉讼案件,亦不影响案外人及申请保全人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为执行异议之诉需要解决案外人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执行问题,包括在申请保全人不享有抵押权或者享有抵押权情形下案外人的排除执行主张应否得到支持问题。这一问题在申请保全诉讼案件中并非诉讼标的,无法在申请保全诉讼案件中得到完全解决。如果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需要以另一案即申请保全诉讼案件对抵押权问题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则可以依法中止审理。

本案某融公司申请保全所依据的是其在借款及抵押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提出的判令某晟公司给付借款本息,并对包括本案案涉房产在内的抵押房产可以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该案主要解决某融公司的债权数额、是否对案涉房产有抵押权及抵押范围等问题。本案中,案外人请求排除某融公司对案涉房产的保全,其主要理由是案外人在吉林高院查封案涉房产前与某晟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纳了购房款,且办理了入住手续,合法占有使用案涉房产,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因此,本案所应审理的主要问题是案外人权利是否应优先于某融公司获得保护并应否准予保全等问题,与借款及抵押权确认纠纷一案所审理的问题并不完全相同,不能以该案的审理排除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受理。如果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即某融公司申请保全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亦可以依法中止审理。

声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思路,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可能影响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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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长期在北京执业,法律服务覆盖全国,重点深耕京津冀及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刘梦阳律师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商事合同纠纷及大额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团队常年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审理或受理的重大案件,具备丰富的跨区域办案经验。刘梦阳律师累计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十亿元,能够为企业客户、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主体及高净值客户提供诉前保全、诉讼仲裁、执行回款及争议解决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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