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已在诉讼案件中主张权利的,无权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阅读前瞻
执行异议之诉,实体争议背后往往暗藏更棘手的程序迷局——案外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走复议还是起诉?举证期限如何把握?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如何衔接?能否同时提起再审和异议之诉?一着不慎,满盘皆输。本组案例文章聚焦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雷区,梳理立案审查、管辖、审理范围及裁判边界等疑难规则,助您避开程序陷阱、提升维权效率。
裁判要旨
因诉讼保全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程序所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有所不同,前者的起诉条件限于“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的情形。当申请保全人已在前案中作为原告对标的物主张了抵押权,并对该标的物进行了保全,其应继续通过前案诉讼程序加以救济,无需启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
案件简介
- 2005年,案涉土地拟划拨给某市驻渝办,未完成划拨手续。 2. 2010年,案涉土地出让时约定,竞得单位须以6000元/平方米向某市驻渝办提供30000平方米办公用房。 3. 2011年1月31日,重庆某置业公司竞得土地,出让合同确认上述供房约定。 4. 2011年7月21日及2012年8月3日,某市驻渝办与重庆某置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重庆某置业公司无偿提供案涉项目约2000平方米房屋归驻渝办所有,不再履行原回购约定。 5. 2013年12月,案涉房屋完成初始登记。 6. 2015年7月17日,重庆某置业公司将案涉房屋交付某市驻渝办,某市驻渝办占有使用至今。 7. 2015年12月23日,重庆某置业公司以案涉房屋为某银行设立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 8. 2018年5月30日,某银行因与重庆某建筑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诉讼保全,一审法院查封重庆某建筑公司、重庆某置业公司等相关主体名下等值财产。 9. 2018年6月11日,一审法院查封重庆某置业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屋。某市驻渝办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10. 2018年8月16日,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某银行遂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审理中,某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案涉债权,替代某银行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11. 2019年9月23日,重庆一中院一审判决驳回某资产管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某资产管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12. 2020年6月29日,重庆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资产管理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13. 2022年9月2日,最高法院再审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某资产管理公司起诉。
争议焦点
保全财产为诉讼争议标的时,申请保全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要点
诉讼保全中的执行异议之诉,仅适用于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的情形。若保全财产直接指向诉讼案件的争议标的或标的物,申请保全人应在该诉讼案件中主张权利,无权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规定赋予了诉讼保全的案外人、申请保全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其与针对生效裁判的执行过程中所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有所不同。因诉讼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且保全的财产最终是否会被执行取决于诉讼结果及执行程序中的相关情况,故提起诉讼保全中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情形限于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以避免诉讼案件和执行异议之诉平行审理同一争议标的,造成程序适用糅杂和实体裁判结果矛盾。当申请保全人提出继续执行保全财产的,该诉讼请求虽不同于申请保全的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但如其直接指向诉讼案件的争议标的或标的物,则该保全行为所指向的财产属于“诉讼争议标的财产”,申请保全人应在诉讼案件中继续主张其权利,而无权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188号案件中,某资产管理公司起诉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并通过一审法院对该财产进行了保全,某市驻渝办则针对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抵押权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故案涉房屋的相关权利争议属于188号案件的诉讼争议标的。根据前述,某资产管理公司已通过诉讼案件主张了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无需再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加以救济。
案例来源
《某资产管理公司诉某市驻渝办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93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471-005)
实战指南
一、诉讼保全场景下申请保全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满足法定适用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仅当保全财产属于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时,申请保全人不服中止保全执行裁定才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若保全财产本身就是原诉争议标的,另行起诉会被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保全人应当提前核对保全财产与原诉争议标的的对应关系,已就该财产主张实体权利的,应当继续在原诉程序中推进救济,就程序适格性存疑的,应当结合生效裁判规则确认后再启动程序。
二、金钱给付之诉中被保全财产的性质认定,需结合申请保全人的权利主张内容判断。 金钱给付之诉中,申请保全人主张的债权及相关优先受偿权,仅指向被保全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并非被保全财产所有权本身的,该财产应当被认定为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相关主体应当准确梳理原诉诉讼请求与权利指向,明确原诉诉讼标的范围,避免对财产性质作出错误认定,就性质判断存在分歧的,应当结合类案裁判规则完成核查。
三、案外人就被保全财产主张权利,应当根据权利性质选择对应救济路径。 案外人若对原诉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或与原诉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可通过第三人身份参与原诉主张权利;仅主张自身权利优先于申请保全人、需排除保全执行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也可同时参与原诉。相关主体应当根据自身权利主张内容选择程序,执行异议之诉需以原诉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依法推动案件中止审理,就程序衔接问题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员。
延伸阅读
在金钱给付之诉中,申请保全人主张的债权及相关优先权,指向被保全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而非该财产所有权本身的,该被保全财产应认定为“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
案例1:赵某1、赵某2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四川高院(2020)川民终1688号]
四川高院认为,本案纠纷因一审法院的诉讼保全执行裁定而产生,而该诉讼保全措施是某建工公司因诉某置业公司、某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而申请。某建工公司诉某置业公司、某房产公司一案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某置业公司、某房产公司给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和履约保证金等,属于金钱给付之诉。本院认为,某建工公司主张的是债权,其主张的工程款优先权也是指向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并非房屋本身,即诉讼争议的标的并非案涉房屋。故一审法院认为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相关项目房屋属于诉讼争议标的以内的财产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案外人若对保全案件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参与原诉;若仅主张权利优先于申请保全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且可同时参与原诉。若执行异议之诉需以原诉抵押权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原诉未审结,可依法中止审理。
案例2:某融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闻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919号]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以“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作为提起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条件,主要意图在于与案外人以第三人身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参与诉讼的情形相区分。如果案外人对申请保全诉讼案件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或者主张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案外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等方式参与到申请保全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中,以方便解决权利争议。但如果案外人为排除保全执行,主张其权利优先于申请保全人,并不以否定申请保全人或者被保全人在申请保全诉讼案件中的权利主张为唯一理由,则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争议,在确定权利顺位后确定是否应当准予保全。当然,前述区分并不妨碍案外人分别提出不同的权利主张及事实理由,从而既可以基于第三人身份参与到申请保全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又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程序请求排除保全执行。
在申请保全诉讼案件中,如果申请保全人主张对被保全财产享有抵押权,而其是否享有抵押权对认定案外人权利是否足以排除保全执行具有重要影响的,即使案外人主张申请保全人不享有抵押权并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与申请保全诉讼案件,亦不影响案外人及申请保全人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为执行异议之诉需要解决案外人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执行问题,包括在申请保全人不享有抵押权或者享有抵押权情形下案外人的排除执行主张应否得到支持问题。这一问题在申请保全诉讼案件中并非诉讼标的,无法在申请保全诉讼案件中得到完全解决。如果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需要以另一案即申请保全诉讼案件对抵押权问题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则可以依法中止审理。
声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思路,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可能影响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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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长期在北京执业,法律服务覆盖全国,重点深耕京津冀及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刘梦阳律师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商事合同纠纷及大额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团队常年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审理或受理的重大案件,具备丰富的跨区域办案经验。刘梦阳律师累计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十亿元,能够为企业客户、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主体及高净值客户提供诉前保全、诉讼仲裁、执行回款及争议解决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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