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专业文章入库案例

入库案例案外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是否受理

执行异议之诉,实体争议背后往往暗藏更棘手的程序迷局——案外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走复议还是起诉?举证期限如何把握?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如何衔接?能否同时提起再审和异议之诉?一着不慎,满盘皆输。本组案例文章聚焦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雷区,梳理立

执行异议之诉——程序

不具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阅读前瞻

执行异议之诉,实体争议背后往往暗藏更棘手的程序迷局——案外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走复议还是起诉?举证期限如何把握?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如何衔接?能否同时提起再审和异议之诉?一着不慎,满盘皆输。本组案例文章聚焦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雷区,梳理立案审查、管辖、审理范围及裁判边界等疑难规则,助您避开程序陷阱、提升维权效率。

裁判要旨

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亦不会损害案外人对查封标的物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不具备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现第二百三十六条)提起执行异议的前提条件,亦不具备依据第二百三十四条(现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此类案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件简介

  1. 2010年6月4日,孙某与门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三套房产归女方门某所有。 2. 2014年7月,孙某向张某借款40万元。后因孙某未还款,张某诉至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该案审理中,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根据张某申请,裁定查封了孙某名下案涉三套房产。 3. 2014年12月12日,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判令孙某偿还张某借款本息。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门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4. 2015年,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张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5. 2017年2月20日,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6. 2017年8月25日,哈尔滨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准许执行案涉房产。门某不服,向黑龙江高院申请再审,该院裁定指令哈尔滨中院再审。 7. 2018年8月31日,哈尔滨中院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门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检察院提出抗诉。 8. 2021年6月10日,黑龙江高院裁定撤销此前所有相关判决及执行裁定,驳回张某起诉,驳回门某执行异议申请。

争议焦点

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裁判要点

查封查封财产时间先后排队等候查封效力查封依法解除自动转化正式查封查封解除查封产生强制执行效力损害案外实体权利案外仅可针对正式查封提出执行异议查封不得提起执行异议前提其后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失去基础

轮候查封是对其他法院或其他案件中已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依据该规定,在先的查封依法解除后,其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而在先的查封并未解除的情形下,其后的轮候查封不能转为正式查封,不会产生强制执行的效力,亦不会损害案外人对查封标的物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在执行异议中,案外人异议的目的是阻却执行标的的转让和交付,故其应针对是正式查封。而轮候查封产生的是一种预期效力,执行行为的效力还处于待定状态。

本案中,案涉三套房屋系由案外人陈某申请并于2014年9月5日被人民法院查封。其后,张某申请,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进行轮候查封。依前述,张某所申请的查封仅是一种待定的执行措施,自始并未实际发生查封效力,也不会影响到门某的实体权利。门某不能针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而应针对案外人陈某申请的首查封提出执行异议。在轮候查封不能提起执行异议的情形下,张某其后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亦失去基础。一审法院受理门某的执行异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关于“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规定。

案例来源

《张某诉门某、孙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黑龙江高院(2020)黑民再102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6-2-471-004)

实战指南

一般情形案外针对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查封本质排队等候预期效力查封解除产生正式查封强制执行效力也不会实际损害案外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具备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法定前提案外提前梳理财产查封顺位识别正式查封对应执行案件提出主张程序把握不清应当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认路径

针对查封依附基础执行行为合法性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受理审查适用查封不予受理一般规则 查封产生正式查封效力衔接执行处置程序防止债务转移财产作用当事权益产生潜在影响只要案外基础执行行为提出实质异议法院应当予以审查案外主张基础执行行为违法查封查封放弃主张应当及时固定异议证据提出审查申请疑难复杂问题专业律师代理推进

执行存在查封案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遵循法定主体管辖规则避免程序瑕疵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金钱执行中标存在查封案外应当首先查封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债权人被告其他查封债权人列为第三一般应当法院实际处置财产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案外起诉准确梳理查封信息诉讼主体选择正确管辖法院避免程序瑕疵驳回起诉相关问题存疑提前律师核实

延伸阅读

金钱债权纠纷的财产保全、执行中,执行标的存在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首先查封、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被告,以其他已知的轮候查封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

案例1某某某某案外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成都中院(2025)0115252]

成都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金钱债权纠纷的财产保全、执行中,执行标的存在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首先查封、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被告,以其他已知的轮候查封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据此,案外人应当以首先查封的申请执行人为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第一条:“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的规定,所谓首查封裁定效力指的是首查封法院享有对执行财产的处置权,而非首查封案件享有处置权。

一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本院所有被执行人相同的执行案件合并执行,则首查封效力及于合并执行的全部执行案件。本案中,一审法院已将陈某乙系列案件合并执行,并由本案执行案号做出《腾退公告》,故陈某某、陈某甲据此以本案申请执行人作为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无不当。即使陈某某、陈某甲曾就首查封案件提起执行异议后撤回亦不因此丧失对其他案件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吴某某上诉主张本案因陈某某、陈某甲曾就首查封案件提起执行异议后撤回则应裁定驳回起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执行担保书系伪造并对轮候查封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审查担保行为合法性并判断查封效力,不得以轮候查封未生效为由不予受理。

案例2民事执行监督执行裁定[最高法院(2023)最高52]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轮候查封虽然对标的物暂不产生保全效力,但它对于确保人民法院间查封处置财产的有序衔接,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维护轮候查封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对被执行人而言,亦非对其权益不产生任何影响,对标的物仍起到一定轮候保全作用,一旦首封解除,其将对标的物直接产生效力。

本案中,姜某已明确提出其从未签订过执行担保书,担保书系伪造,法院错误将其财产纳入本案执行程序,相当于其对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担保行为提出了异议,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否属于轮候查封,执行法院均有义务对该执行担保行为的真伪和合法性问题作出审查,并对轮候查封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判断和处理。吉林两级法院以轮候查封不产生正式法律效力为由不予受理的做法,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精神。

执行标的存在在先查封时,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应先向首封法院主张权利,执行法院对该轮候查封异议可不予审查。

案例3公司1公司2公司3其他案由执行审查执行裁定[北京中院(2025)021186]

北京二中院认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因此,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金钱债权纠纷的财产保全、执行中,执行标的存在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首先查封、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被告,以其他已知的轮候查封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参照该解释第二条规定,本案中案涉房产在本院轮候查封之前尚有廊坊市安次区法院的在先查封,案外人某公司1应先向案涉房产的首封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故本案对于案外人某公司1针对北京二中院轮候查封提出的案外人异议不予审查。

声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思路,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可能影响最终判断。

联系我们

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长期在北京执业,法律服务覆盖全国,重点深耕京津冀及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刘梦阳律师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商事合同纠纷及大额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团队常年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审理或受理的重大案件,具备丰富的跨区域办案经验。刘梦阳律师累计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十亿元,能够为企业客户、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主体及高净值客户提供诉前保全、诉讼仲裁、执行回款及争议解决全流程法律服务。

查看联系方式 →
微信公众号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