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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否定判决抵押权利顺位提起异议法院是否受理

执行异议之诉,实体争议背后往往暗藏更棘手的程序迷局——案外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走复议还是起诉?举证期限如何把握?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如何衔接?能否同时提起再审和异议之诉?一着不慎,满盘皆输。本组案例文章聚焦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雷区,梳理立

执行异议之诉——程序

属于法律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法院应予受理。

阅读前瞻

执行异议之诉,实体争议背后往往暗藏更棘手的程序迷局——案外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走复议还是起诉?举证期限如何把握?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如何衔接?能否同时提起再审和异议之诉?一着不慎,满盘皆输。本组案例文章聚焦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雷区,梳理立案审查、管辖、审理范围及裁判边界等疑难规则,助您避开程序陷阱、提升维权效率。

裁判要旨

在抵押权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在抵押登记之前购买了抵押房产,享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排除强制执行,但不否认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案件简介

  1. 2014年12月12日,华融湖南分公司与英泰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湖南高院判令解除案涉《债务重组协议》,英泰公司偿还华融湖南分公司债务9800万元及相关款项,东星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融湖南分公司对英泰公司已抵押登记的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生效。 2. 因英泰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清偿义务,华融湖南分公司向湖南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高院执行立案后,拟拍卖案涉房产。建行怀化分行以其已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款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3. 2017年12月12日,湖南高院裁定驳回建行怀化分行的异议请求。建行怀化分行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不得执行案涉房产并确认华融湖南分公司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建行怀化分行。 4. 2018年9月10日,湖南高院一审裁定驳回建行怀化分行的起诉。建行怀化分行不服,提起上诉。 5. 2019年9月23日,最高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湖南高院审理本案。

争议焦点

案外人仅就权利顺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未否定原判决抵押权的,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裁判要点

民事诉讼二百二十七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理解案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进一步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可见,《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明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符合“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这一条件。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应为“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执行依据判决债务偿还债务债权人房产享有抵押优先案外人的诉讼请求排除房产强制执行确认权益优先债权人抵押否定判决确定抵押请求纠正判决诉请解决不同权利顺位问题属于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情形立案审理

华融湖南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原判决即第32号判决的主文内容是判决英泰公司向华融湖南分公司偿还债务9800万元及重组收益、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华融湖南分公司有权以案涉房产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建行怀化分行一审诉讼请求是排除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确认华融湖南分公司对案涉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建行怀化分行,起诉理由是其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及占有案涉房产在办理抵押之前,进而主张排除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建行怀化分行在本案中并未否定华融湖南分公司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抵押权,也未请求纠正第32号判决,实际上其诉请解决的是基于房屋买卖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权益与华融湖南分公司对案涉房产所享有的抵押权之间的权利顺位问题,这属于“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是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内容,应予立案审理。

案例来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603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1-18-2-471-002 ,指导案例155号)

实战指南

判断案外执行异议之诉受理条件核心审查诉讼请求是否否定生效判决裁判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规则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判断对象案外提出诉讼请求只要案外否定判决确认抵押优先实体权利不同权利清偿顺位提出主张符合受理要件当事提出诉请应当梳理诉请表述避免出现否定判决内容诉请设计存在疑问应当专业法律人员梳理确认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抵押判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申请执行人依据确认抵押优先生效判决执行程序抵押对抗案外排除执行主张主张权利顺位优先否定生效判决裁判内容起诉属于法定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收到中止执行裁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启动诉讼程序救济路径选择存在疑问应当确认程序合法性推进避免程序选择错误驳回起诉

案外协助执行提出异议符合执行异议之诉受理条件 执行过程案外协助执行通知指定执行提出异议主张执行对象错误异议针对执行程序执行对象选定否定生效判决当事权利义务确认因此符合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受理要求案外提出异议应当明确异议对象避免异议错误表述生效判决异议异议性质界定存在分歧应当专业法律人员判断推进程序

延伸阅读

申请执行人依生效判决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其在执行中以抵押权对抗案外人权利主张,并未否定原判决,属于“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1某支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其他民事民事裁定[最高法院(2021)最高156]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救济: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救济;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中,建行某支行的执行依据为秦皇岛中院的生效判决,该判决载明,原告建行某支行对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案涉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84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建行某支行依据上述判决申请执行案涉房屋过程中,张某提出执行异议,秦皇岛中院作出中止执行案涉房屋的裁定。建行某支行提起本案诉讼的主要理由是以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对抗张某主张的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益,是以秦皇岛中院生效判决为执行依据,而未否定该判决,其提起本案诉讼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建行某支行有权提起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二审法院认为建行某支行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属适用法律错误。

案外人对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涉执行标的资金权属提出异议,主张执行对象错误,该异议并非针对生效判决本身,属于“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符合执行异议之诉受理条件。

案例2房地产公司太原公司案外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裁定[最高法院(2025)最高241]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包括:第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第二,该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第三,案外人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太原中院在执行刘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向太原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太原某公司协助执行查封、冻结其代管的某项目处置款455万元及利息。太原某公司以其名下“某项目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包含该公司自有资金为由,提出排除执行的请求,系对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确认的“某项目资金专户”中资金权属提出的异议,即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某项目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作为太原某公司代管的某房地产公司项目资金,要求太原某公司协助执行,而太原某公司认为该专户中的资金包含其自有资金,故其所提执行异议属于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

太原某公司以执行程序中执行对象错误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并非针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提出异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之条件。

在建设工程价款强制执行过程中,房屋买受人对强制执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不否定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案例3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山有限公司案外执行异议之诉[最高法院(2019)最高39]人民法院案例编号2021-18-2-471-001 指导案例154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义,该条法律规定的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是指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含有其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主张。案外人主张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与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本身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是案外人在承认或至少不否认对方权利的前提下,对两种权利的执行顺位进行比较,主张其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享有的民事权益可以排除他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后者是从根本上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本身,主张诉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存在。简而言之,当事人主张其权益在特定标的的执行上优于对方的权益,不能等同于否定对方权益的存在;当事人主张其权益会影响生效裁判的执行,也不能等同于其认为生效裁判错误。根据王四光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请求和具体理由,并没有否定原生效判决确认的中天公司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王四光提起案外执行异议之诉意在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如果一、二审法院支持王四光关于执行异议的主张也并不动摇生效判决关于中天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仅可能影响该生效判决的具体执行。王四光的执行异议并不包含其认为已生效判决存在错误的主张,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二审法院认定王四光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排除执行的异议实质上是对上述生效判决的异议,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据此裁定驳回王四光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再审法院予以纠正。鉴于二审法院并未作出实体判决,根据具体案情,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二审裁定,指令二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注:文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对应第二百三十八条;《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现对应第三百零三条)

声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思路,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可能影响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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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长期在北京执业,法律服务覆盖全国,重点深耕京津冀及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刘梦阳律师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商事合同纠纷及大额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团队常年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审理或受理的重大案件,具备丰富的跨区域办案经验。刘梦阳律师累计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十亿元,能够为企业客户、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主体及高净值客户提供诉前保全、诉讼仲裁、执行回款及争议解决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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